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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标准最低每人每年450元。1996年,浙江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颁布,规定农村
《
五保供养标准一般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60%确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1984—2000年,全市农村五保供养累计集体供给200.27万元,国家定期量救济43.11万元。
2001年3月12日,省民政厅发出《关于积极参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进一步做好优抚与五
保工作的通知》。2005年,印发《关于完善莲都区城乡困难居民综合帮扶救助体系的实施意
见》,规定“五保”“三无”对象原则上实行集中供养。2004年开始,政府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
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每年春节慰问金,五保对象都有享受。2000—2010年,全区
累计下发五保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费及其他补贴1076.84万元。2010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
保持在92%以上,供养资金由2009年的人315元/月提高到352元/月。
医疗救助 2005年2月,下发《关于印发<丽水市莲都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试
行>的通知》,建立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按照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筹集不得少于人均3
元的标准进行筹集,是年开始医疗救助。累计发放医疗救助金73.54万元,救助513人。
2006 年,总结上年执行情况,进行医疗救助的“提标扩面”,一是在原来城乡低保对象、
“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三类对象基础上,增加“三老人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游
击队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遗属和各级劳动模范等三类对象;二是将五保“三无”对象门
诊费和恶性肿瘤化疗费、尿毒症血透费纳入救助范围。全年发放医疗救助金219.01万元,救
助396人。
2007年,医疗救助范围又有扩大,享受政策补助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重病困
难对象列入了医疗救助范围,全年救助城乡困难居民798人,支出医疗救助金285万元。建立
“五保”集中供养人员一年一体检制度,由敬老院所在乡卫生院负责体检,人年体检费100元。
2008年,提高当年累计最高救助额度。一类救助对象即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及遗属。在
乡历届各级劳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三老”对象,由 9000 元提高到
11000 元;二类救助对象即“五保”和“三无”人员、低保对象、享受政策定补的精减退职老职
工、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见义勇为者,由 7000 元提高到 9000 元。三类救助对象即其
他患重病的社会困难对象,由6000元提高到7000元。全年支出医疗救助金385.6万元,救助
城乡困难居民1221人。
2009年,继续提高当年累计最高救助额度。一类救助对象提高到30000元,二类救助对
象提高到20000元,三类救助对象提高到10000元。全年支出医疗救助金535.163万元,救助
城乡困难居民1503人。发放惠民医院就诊卡6000多份,全区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就医可享
受“十免十减半”和30%的就医减免优惠。继续五保供养人员体检制度。
2010年,政府投入10多万元建设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系统,首先在中医院开展城乡医疗救
助“一站式”服务工作,医疗救助金由定点医院垫付,医院每月定期再与民政局结算。全年发
放医疗救助金553.57万元,共有1300多人得到医疗救助。
临时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对城乡居民的临时性困难,除由乡、村集体给予帮
助外,自1950年开始,丽水县民政部门每年拨出一定数量的救济款,帮助他们解决吃、穿、住
和治病等困难。1950—1993 年,共发放社会救济费 39148.44 万元(其中旧人民币 38943.91
万元),救济大米42961千克。1994—2010年,累计发放临时救助费521.9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