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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编 社会事务 · 1245 ·
克。帮助1873户6883人,解决越冬困难。
1968—1978年,因“文化大革命”干扰,冬春救济中断。
1978 年以后,恢复冬春救济 1979—1993 年,共进行了 9 次。发放棉衣 17411 件,棉被
1376条,棉布569米,救济款10.50万元。1994—2010年,下拨冬春救济款29次,计846万元。
其中1995—1997年冬令分三次购买棉衣、棉被,计15.5万元。
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 1962年4月,建立丽水县整编精简领导小组。1961年7月至1963
年12月底,丽水市共精减职工8169人。
1965 年 6 月,国务院发出《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从
1961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
职工,凡是现在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
生活无依无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因病所需药费凭
证补助2/3(1989年起实行包干,全年200元)。1981年,对不符合享受原标准工资40%救济的
精减退休老职工的生活困难救济作了规定,凡属本省精减的由原单位补助每人每月12至15
元,对没有原单位补助的由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
1981年,对符合省“处理精减下放户粮遗留问题的政策规定”中的“四种人”的户粮作“农
转非”处理。至1983年,全县共回收户粮3559人。
1984年6月,对精减退职职工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力,或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影响劳
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未收回粮户,至今未有经济补助的。经审查核实,给予定期救
济。主要为外省、军事系统、部属企业和本省现已撤销单位又无管理部门的精减安置丽水的
对象。
1963—1993年,享受原工资40%救济费的计发放金额71.1631万元;1984—1993年,享受
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计发放额40.45万元。此后,对享受原工资40%救济费和享受定期生活困
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多次调整了救济标准。特别是 2006—2010 年,每年都有调整提高,
2010年标准为: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800元;
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705元。1994—2010年,
共发放精减退职职工救济费1171.77万元,其中享受原工资40%救济费的376.69万元;享受
精减退职职工定期补助救济费的795.08万元。
第二节 社会救助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1997 年 12 月,丽水市政府印发《丽水市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通过调查、登记、审查和公布名单等程序确定1998年低保对象。1998年,丽水市确定农村村
民保障标准为人均年收入 600 元,城镇居民为年人均收入 1200 元。对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
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差额补助。1998 年,低保对象农业人口 888 户,1126 人,城镇为 96 户,
159人,共支出低保金29.2万元。1999年,丽水市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1032户,1403人,支
出城乡低保金32.4万元。
2000 年,对城市低保对象进行小幅度提标。列入低保救助对象 1231 户,1720 人。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