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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2010年3月,市住房改革委员会更名为市住房改革与保障委员会,市住房改革委员
会办公室更名为市住房改革与保障委员会办公室。
公房出售
1991年,国家出台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1992年,浙江省出台房改实施细则。1992年
5月,成立丽水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丽水市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
实施工作。1993年,丽水市出台《丽水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进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牵头
集资建房、公房租赁改革等工作。1993年,砖混二等公有住房月租金为0.41元/平方米,2010
年,为2.52元/平方米。
1993年,首次开展公有住房出售工作,首次出售有标准价、综合价两种价格。标准价为
180元/平方米,按此价格购买的有65.45%的产权;综合价为275元/平方米,按此价格购买的
有100%的产权,另外还有现住房折扣5%,一次性付款优惠20%。首次出售公有住房的工作于
1994 年底结束,共出售公有住房 5351 套,建筑面积 32.47 万平方米,回收售房款 4850.96 万
元。1995年,丽水市出台《丽水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丽水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
法》,取消标准价、综合价两种价格,对于中低收入的购房户实行享受面积之内按成本价、超
面积部分按市场价销售的公房出售政策。1995年,房改成本价为480元/平方米,成新折扣后
最低限价140元/平方米,共出售710套,建筑面积4.45万平方米,回收售房款1237.75万元。
1997年,房改成本价为570元/平方米,现住房折扣为4%,最低限价180元/平方米,出售公有
住房 299 套,总建筑面积 2.25 万平方米,回收售房款 834.33 万元。1998 年,房改成本价 598
元/平方米,最低限价220元/平方米,现住房折扣为3%,共出售公有住房318套,总建筑面积
2.40万平方米,回收售房款1006.80万元。
1998年,国务院出台国发〔1998〕23号文件,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分配货币化,至
此,以实物分房形式解决住房问题暂时告一段落,对于1998年底前一直承租的但由于各种原
因没有出售的公有住房仍可以采取房改的形式予以出售。1999—2010年,共出售公有住房
688套,建筑面积4.14万平方米,回收售房款1369.58万元。
1995—2010年,丽水市共审核16个单位1079户集资建房,总面积7.13万平方米。对于
职工购买房改房后,由于房改房面积小或不配套,经批准,单位以集资的形式对部分房改房
进行扩建的,扩建部分也按《关于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产权等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核定产
权。截至2010年,区房改办共审核31户房改房扩建,总面积323平方米。
货币住房分配
1998年停止实物化分房以后,丽水市政府于1999年出台《丽水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
度改革实施办法》,货币补贴分一次性住房补贴 220 元/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 3.7 元/年·平
方米、住房公积金补贴(当时标准是6%,后提高至8%)。2001年,出台《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
价差补助试行办法》,规定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条件的可另行发放650元/平方米的价
差补助,作为对货币化分房的一种补充形式。莲都区自2003年开始发放城区全额财政供养
人员的住房补贴,至2006年底,共发放离休干部181人,补贴金额482万元;退休干部989人,
补贴金额2070万元;在职干部(1953年底前出生)1773人,补贴金额3782万元。2007年,丽水
《
市莲都区乡镇全额财政供养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出台,开始对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