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3 - 莲都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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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编 房地产业 · 575 ·
镇全额财政供养人员发放货币补贴。2008 年,市政府《关于莲都区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批
复》,规定莲都区所需住房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在2008—2010年底,共发
放乡镇离休干部 59 人,补贴资金 465 万元,其中市财政分担 325 万元;乡镇退休人员 929 人,
补贴资金 5713 万元,其中市财政分担 3999 万元;乡镇在职(1963 年底前出生)、城区在职
(1953年—1973年底前出生)合计2454人,补贴资金8284万元,其中市财政分担5799万元。
住房公积金
1995年1月,为帮助干部职工积累资金购房,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9月,设立丽
水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莲都区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并入市中心直接管理。
归集 1995年1月,地区公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规定机关、企事业
单位及在职职工,均应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20元/人(单位和职
工个人各缴10元/月),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实施之初,覆盖率面不
广,到位率低,归集量少。1997年1月规定,以1996年6月的职工工资为基数,单位和职工各
按5%缴存住房公积金。1999年7月起,个人缴存比例按工资7%缴交。
2000年5月,规定市区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8%
的住房公积金补贴,职工本人从7月起按工资总额的8%缴交。此后,住房公积金本人缴存比
例逐年上调,单位亦同时按月发给职工本人所缴存相应的住房公积金补贴。2001年7月起,
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 9%。2002 年 3 月起,公积金缴存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
10%。2006年,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12%。
管理 2000年11月24日,《丽水市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夫妻双方一
人缴存的最高贷款额为5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的最高贷款额10万元。2002年7月15日,将
最高贷款额提至8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的最高贷款额为16万元。2003年8月,最高贷款额
调至1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的最高贷款额为20万元。2007年6月14日,市住房公积金管
理委员会颁发《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统一
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政策。规定公积金缴存人在丽水行政区域内购建自住住
房,均可向购建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打破了原各市县封闭
管理的格局,实现“通存通贷”。并将市区最高贷款额提高到25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的最高
贷款额提高到40万元。2008年9月2日,市区又把最高贷款额提高到4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
存的最高贷款额提高到60万元,并开展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