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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编 房地产业                                      · 573  ·






                                          第二章                房地产改革






                                           第一节          私房社会主义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房产为私人所有。1949年后,城镇没收、征收房屋及无主房屋
                 建筑面积 13.67 万平方米,其中住宅 4.1 万平方米,由政府部门进行清理登记,澄清产权归

                 属。1953年,成立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简称房管会。
                     1964年,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县政府的文件规定,对城关、碧湖两镇私有租房进行社会
                 主义改造,共改造和接收了出租私房333户,计47581.7平方米。1965年,县城关镇私有房屋
                 出租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有301户,计建筑面积42650平方米。1979年,对城关、碧湖两镇房

                 屋进行普查,共有房屋88.7万平方米,其中直管公房77.12万平方米,私房26.83万平方米。
                 1979年,县房管会改为房地产管理处,属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管理。1980年后,先后落实处
                 理了47户,面积10568平方米。1981年10月,落实私房改造政策,至1988年应处理297户,已
                 退房屋面积2.71万平方米。1982年落实私房改造政策,至1985年共落实224户改造私房,退
                 房18.587万平方米,同时落实了历史遗留问题43户,退房4700平方米。


                                              第二节          住房制度改革



                     公房承租

                     1986年12月,市政府颁布《丽水市公有房产管理办法》,全市共有677户签订租赁合同,
                 有建筑面积3.34万平方米。办法规定,承租直管住宅公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市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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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单独立户的家庭;.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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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家庭人均经济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职工人均工资。申请承租直管公房
                 须到市房屋管修所办理相关登记、审批手续,经审查符合入住条件后予以安置。直管公房的
                 租金标准由市房改办确定。

                     1992 年 5 月,地区行署发文成立地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8 月,为加强公有
                 住房出售资金管理,成立地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1993年,地区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与地
                 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合署办公。1999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和经济适
                 用住房分配。2002年2月,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由市政府办公室

                 管理划归市计划委员会管理。2003年,开始办理市区私房租赁登记。2006年,随着国家保障
                 性住房政策的调整,市本级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调整为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限价
                 商品住房供应对象调整为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2008年,为促进市房地产市场持续
                 发展,改革限价商品住房实物分配制度,规定停止限价商品住房实物分房,实行限价商品住
                 房价差补助。2008年10月,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成建制由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划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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