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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莲都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表13-6-2 单位:元/平方米·月
收费等级 收费标准 备 注
甲级 0.40-0.80
1.上述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20%
乙级 0.25-0.40
2.各等级收费标准不包括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设
丙级 0.15-0.25
备运行所需能耗费用
丁级 0.10-0.15
管理用房 1999 年 10 月,《丽水市业务维修专项资金和物业管理用房提取办法》实施。
规定自颁布之日后动工建设的住宅小区,要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7‰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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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物业管理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其中3‰作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作为物
业管理经营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归业主共有。2007年7月,物业管理用房调整为:按
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面积7‰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区域
内的物业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按住宅、非住宅的7‰的提取物业管理用房;均为非
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面积 3‰。至
2010年底,市区共有物业管理用房22315平方米。
维修基金 1999年10月15日,市政府印发《丽水市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和管理用房撮办
法》,规定自文件颁布日起开工建设建设的住宅要提取一定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标准按该
幢住宅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3%比例提取,提取时间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在该幢住宅施
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1999—2008年,建设项目维修资金由市房管理处管理。2008年
7月后由于管理职能移交,由市建设局莲都区分局管理。2007年之前,项目专项维修资金提
取标准多层按 3%、高层按 5%提取。2007 年 11 月 30 日后,多层按 5%、高层按 7%提取。
2009年1月,按可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一定比率提取,多层45元/平方米、高层70元/平方米。
4 月开始,改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原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
金,改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票、业主自行交存;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比例由物业建筑安装
总造价的2%暂时调整为1%。至2010年底,市区共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达8952万元。并按
幢建立明细账,同时做好有关物业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2011年5月,市、区两级专项维修资
金管理机构实行档案和资金交接,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莲都区物业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物业协会 2008年9月1日,组建市房协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同心物业公司、金龙物业
公司、正达物业公司、恒信物业公司、庆龙物业公司、瓯江物业公司、怡安物业公司七家物管
企业被推选为首届物业专委会委员单位。
室内装修管理 2007年5月17日,成立莲都区建设稽查执法大队。同年8月,市区室内
装饰装修管理职能移交至莲都区建设稽查执法大队,负责中心城区室内装饰装修方面违法
违规行为稽查执法管理;负责丽水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房屋租赁违法违规行为稽查执法管理;
负责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和丽水经济开发区范围以外的建筑业、房地产业违法违规的稽查执
法管理。
2008 年 6 月,在同心水木清华苑和正达阳光城,开展住宅装饰装修执法管理试点工作。
2009 年 8 月,在山水嘉苑、西银苑小区开展住宅装饰装修执法管理试点工作。2007—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