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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编 财政金融 · 603 ·
第十五编 财政金融
清末莲都区的田赋、厘金、杂税由县衙征收,民国地方中捐税由县政府自定征收。民国
17年(1928)始有国税、地方税之分。民国24年(1945)后,国税由财政部征收,设各地直接税
局,省税由县征收上解省库,县税由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1950年对地方税收曾给机动。1958
年起,省给各县一定减免权限,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专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体
制。至1960年,全县财政收入增加到836万元。1962—1968年,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每年
财政收入均在400万元以下徘徊。1970年以后,经济回升,1978年,财政总收入首超1000万
元。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收入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收入比重逐步由农业税为主转为工商
税为主。2000 年撤地设市,地方税机构划归丽水市财政,莲都区实行财政补助体制。2010
年,实现总收入10.26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12.5%,比上年增长18.1%。
第一章 税 务
第一节 税务机构
1949年7月,成立丽水县人民政府财粮科。1950年5月,成立丽水县税务局。增设粮征
科。1952年7月,财政科与粮征科合并,改称财粮科。1958年5月,县财粮科(包括册籍室)、
县税务局、县保险公司交通银行工作组等机构合并,成立丽水县财政局。1961年9月6日,财
政、税务机构分设。1966年5月,财政局、税务局实行合署办公,改称县财政税务局,对外使用
“丽水县财政局”和“丽水县税务局”两个公章。1969年,撤销丽水县财政税务局,财税工作由丽
水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财贸办公室负责。1970年10月,县财政、银行机构合并,建立丽水县
财政金融局,负责财政、税务、银行工作。1977年4月,财政、银行分家,恢复丽水县财政税务局。
1983年1月,根据上级指示,对外挂“丽水县财政局”和“丽水县税务局”两块牌子,对内仍
为一个机构。1983年12月,为加强税收工作,对城关财税所机构进行调整,增设县税务局直
属税务所。1985年1月,又增设直属第二税务所、城郊财税所。
1986年4月,改称丽水市财政税务局,对外仍挂两块牌子。内设秘书股、人事监察股、预
算股、企业财务股、农业财务股、税政股、计划会计股、经济建设服务处。1986年6月,成立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