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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编 财政金融 · 607 ·
工商各税
清光绪三年(1877),有茶课、渔课、牙课、坑税、契税、当税、炉税、铁税、竹木税、碓税、牛
税等,年征银158两。宣统二年(1910),设厘金总卡,征收商品通过税。
民国元年(1912)2月,开征统捐(以百货捐、茶捐、油捐为主),民国3—18年(1914—1929)
实征货捐 5.9 万元(银圆),茶捐 2.3 万元(银圆)。民国 2 年(1913)开征印花税,民国 3 年
(1914)开征营业牌照税,民国 4 年(1915)开征屠宰税、烟酒公卖税、烟酒牌照税,民国 5 年
(1916)开征牙行帖税,民国 10 年(1921)开征所得税,民国 20 年(1931)开营业税,民国 33 年
(1944)开征筵席税和娱乐税。民国 35 年(1946)实征营业税 203.68 万元(法币,下同),屠宰
税2206.68万元,营业牌照税245.94万元,使用牌照税201.43万元,筵席税27.40万元,娱乐
税 29.40 万元。民国 27—36 年(1938—1947),征收地方自治税 32013 万元。民国 36 年
(1947),有各种税捐96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开征税种有货物税、印花税、工商营业税、商品流通税、屠宰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文化娱乐税等。1949年5月—1950年4月,共征
收1.7万元(折新人民币)。1958年,货物税、印花税、工商营业税、商品流通税并为工商统一
税,1958—1972 年,征收工商统一税共 2723 万元。1959 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5 年,停征
文化娱乐税。
1973年,税制简化,工商统一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并为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只
适用于集体企业。税目由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141个减为82个。1973—1984年,累计征
收工商税5033万元。1984年,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2008年9月,工商税正式
取消。
1953 年,开征牲畜交易税。1960 年,停征。1984 年,恢复征收。1994 年,根据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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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号文件取消,累计征收8万元。
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5年,停征,累计征收18万元。1994年根据国发〔1994〕7号
文件取消。
1982年,开征烧油特别税。1983年1月1日起,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以税收
形式征集),征集范围: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
以及其集体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1987年,扩大到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
税后利润,征集率为10%,1983年7月提高到15%,1987年扩大部分为7%。1994年实行新税制
时取消。1983—1994年累计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1509万元。
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1983—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改上交利润为征收所
得税。1984 年,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资源税、产品税。
1994年,实行新税制,取消产品税。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集体企业所得税、集体企
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1986年,开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车船使用税、城市房产税、集体所得税、建筑税。建筑税于1991年被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代
替,1986—1990 年累计征收建筑税 307 万元。1987 年,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1988 年,开征
私营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筵席税1994年下放给省管,省以浙政发〔1994〕
50号文规定,停止征收)。1988年,恢复征收印花税。1989年,开征特别消费税、预算调节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