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2 - 莲都区志
P. 652

· 604  ·                                  莲都区志

                 渡税务检查站,1992年7月撤销。1987年后,陆续增设综合计划股、稽管股、国债服务部、税
                 务稽查队等,还将秘书股改设为局办公室。下属基层机构设有:直属税务所、直属第二税务
                 所、城关财税所、城郊财税所、碧湖财税所、雅溪财税所、曳岭财税所、丽云财税所。1992年5

                 月,随着行政撤区并乡的调整,一度曾撤销城郊财税所,增设水阁、联城、黄村、太平等乡镇所
                 在地的财税所。1994 年 12 月,仍按经济区域设所,又撤销了这 4 个所,恢复城郊财税所。
                 1994 年 9 月,成立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与市财政局合署办公。1997 年 9 月 22 日,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分署办公,市地方税务局与财政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班子,二块牌子。

                 2000年9月,改莲都区财政局,内设办公室、人教科、预算科、农业科、国资企财科、综合科、社
                 保科。2005年,增设国库科,2007年增,设绩效评价科。


                                                 第二节          税种税源



                     税收制度
                     清末,田赋、厘金、杂税由县征收。民国地方性捐税由县自定征收。民国17年(1928)始

                 有国家税、地方税之分。民国24年(1935)后,国税由财政部征收,设各地直接税局,省税由县
                 征收上解省库,县税由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1950 年,对地方性税收曾给机动。
                 1958年起,省给一定减免税权限。1977年起,划分中央和地方管理权限。1979年起,地方税
                 试行县、区分成,即屠宰税收入县区“五五”分成。1985年,分成税种扩大到区、镇、乡范围内

                 征收的工商税和农林特产税,分成比例按不同地区经济类型分为 5%、7%、10% 三类。1987—
                 1988年,分成税增加农业税,分成比例分为基数内和超基数两种。1997年9月前,国税、地税
                 按分税制税种划分,由丽水市财政、税务局统一征收管理。1997年9月至2000年9月,国税、
                 地税机构分设,办公征税场所和征收税种均相应分开。2000年9月以后,税务机构全部上划

                 丽水市。
                     农业四税
                     农业税       清雍正四年(1726),摊丁银入秋粮款内,合地丁为一,按额折征银钱,亦称钱
                 粮,定为地丁、漕粮南米、租课。同治年间,丽水县征地丁银 15427 两,漕粮南米 2502 石 8 斗
                (每石折银1.2两),租课银80余两。光绪三年(1877),征地丁银22063两,漕粮南米2459石6
                 斗,租课银100余两。

                     民国初,承清制,地丁粮米,原额正银一两折银元一元五角,漕粮南米改称抵补金。民国
                 3 年(1914)地丁银米 10751 两(折银元计算,下同),民国 10 年(1921)11033 两。民国 16 年
                (1927)每石折银元三角,作为定制。民国元年(1912)至民国 20 年(1931),实征地银米 23.1

                 万两,抵补金粮食3.3万石。民国21年(1932),地丁改称上期田赋,抵补金称下期田赋,至民
                 国 29 年(1940)(缺 25 年),共征 17.3 万元。民国 30 年(1941),田赋征收实物,征率按原定额
                 每元征稻谷2市斗。民国32年(1943),每元征实3斗,征借1斗5升,县级公粮1斗。民国34
                 年(1945)抗战胜利,豁免田赋。民国36年(1946)田赋折征法币、每石稻谷折价10万元征收。
                 民国37年(1948)每元征实征借各为3斗。民国30—37年(1941—1948)实征稻谷35万石。
   647   648   649   650   651   652   653   654   655   656   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