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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编 财政金融                                      · 605  ·


                     民国时期,在田赋项下设附加。民国 22 年(1933)上期田赋正税 16107 元,附加税 44802
                 元。民国25年(1936),田赋项下附加带征建设特捐、建设附捐、县税特捐、教育附捐、区公所
                 经费、治虫附捐、保训附捐、公益费、筹还国税旧垫、学谷捐等,每征税一元,附加三元零一分

                 八厘。另外,田赋项下还带征乡镇教育费、乡镇自治费、地主优待积谷、绥靖经费等。民国35
                 年(1946),上期田赋29075.7元,下期8128.5元,附加税112356.01元。田赋收入约占县财政
                 收入50%。
                     1950年,查田定产登记人口,以农业户为计征单位,实行全额累进税制,税率从3%至42%

                 分为40级。1956年2月起,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缴纳农业税。1958年6月,改为比例税
                 制,平均税率14.7%。1985年,农业税折征代金。1986年恢复实物征收。20世纪80年代推行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由承包户交纳。1949—1990年,农业税收21048万千克。
                     1991年以后,以征收粮食为主,辅以征收代金,由乡镇负责征收,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

                 1991—2003年,农业税收入4795万千克,折币4062万元。
                     2002年10月30日,莲都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办法,取消乡统筹费和农村教
                 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
                 改义务工,取消屠宰税;调整现行农业税政策,合理调整农业税实际负担率,调整农业特产税

                 政策;改革现行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改革后,农民人均税费负担从原来的59.69元,下降到
                 人均负担22.21元,下降幅度达62.79%。2003年,征收农业税188.34万元,征农村公益事业
                 费资金144万元,共计332.34万元,人均负担14.57元。
                     农业税减免政策有社会减免、灾情减免、优待优惠减免等。有时减免金额较大,如1997
                 年减免 195 万元,相当于当年征税的 47.4%。又如 2003 年,社会减免 37 万千克,灾情减免

                 101.4 万千克,退耕还林 1822.5 公顷,减免农业税 70.8 万千克,折 65 万元。1950—1990 年,
                 累计减免农业税2071万千克。1991年—2003年累计减免农税1533万千克,折币1447万元。
                     2004年,根据浙财农税字〔2004〕1号《关于做好对种植粮油农户减免农业税的通知》,当
                 年免征农业税。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止。
                                                《
                     农业特产税          1954 年前,采取评定产量并户计征,称农林特产税。1955 年 2 月起,改为
                 随售随征。税目税率:茶叶 7%、原木 10%、原竹 10%、药材 15%,税目还有油茶、桐籽、桕籽、柴
                 爿、木炭。1973年起,开征制茶花类10%。1988年3月起开征西瓜10%、柑橘15%。1994年,改
                 为农业特产税。1994年,取消工商税中的产品税,其中部分内容并入农业特产税,为此,出现
                 生产者和收购者都要纳税。如茶叶,生产者交7%,收购者交12%的税,黑木耳、银耳各交8%的

                 税。1994年,税率有所调整,柑橘、梨为12%,桃、杨梅10%,西瓜8%等。1954—1990年,征收农
                 林特产税444.8万元。1991年以后几年,柑橘产量大增,每年的农业特产税收入都在一百多
                 万元到二三百万元水平,1998年后,有所下滑。1991—2001年,累计征收农业特产税1858万
                 元。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欠发达地区农业特色税征收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从 2001 年 9

                 月11日起停征。
                     耕地占用税          1987 年 4 月开征,税额:建制镇每亩 4000 元,乡每亩 3000 元(农民建房减
                 半),至1990年共征收244.2万元。此税先同中央共享,开始是对半分成,1989年1月1日起
                 调整为“倒三七”分成,即中央30%,地方70%(具体为交省10%,市县留60%)。1994年以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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