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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的规定,从1990年第
十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都在会上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本次人民
代表大会。大会主席团成员人数依据各乡镇人口的多少而定,一般为7-13人。1995年2月,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作了修正,规定“乡、镇的人民代表大
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
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之后,省人大常委会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
会主席团组织条例》也作了修改。依据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和《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组织条例》,1996年乡镇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乡镇人大主席、副主
席。
在乡镇人代会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浙江省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建立主席团的工作计划和各项制度,组织乡镇人大代
表依法开展活动,运用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听取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评
议政府组成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组织视察调研等形式,对政府及部门的工作实施依法监督,
提出意见和建议,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了乡镇人大的作用。
第三节 人大街道工委
2000年7月,莲都区撤销了有关乡镇,建立街道并设立街道办事处。根据这一新情况,区
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作为区人大常委会派驻街道
的办事机构。到2010年12月止,共设有岩泉、紫金、白云、万象、水阁和富岭等6个人大街道
工委。
2002年8月,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莲都区人大街道工委工作规则》。2007年5月对《规
则》作了修订,明确人大街道工委的职责是:
(一)协助区人大常委会检查宪法、法律、法规、上级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审
议意见在本街道的遵守和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抓好基层民主和法制建设;
(二)联系本街道各级人大代表,组织本街道区人大代表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开展代
表活动,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接待和受理代表来信来访,反映代表的意
见和要求,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办理代表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
(三)对街道年度财务安排及其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工作,提出
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本街道区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和调查;负责视察、调查意见的整理和向区人大常
委会报告,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办理;
(六)协助人大代表联系选民,了解民意,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负责组织代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