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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治 安
第一节 治安管理
旅馆业管理 1949年11月30日,县公安局发布通告,要求旅馆、客栈、澡堂、戏团等各种
营业单位申请营业手续,听候核发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至翌年6月,共登记城区、碧湖镇旅馆
120家,影剧院3家,照相馆6家,刻字店18家,印刷所3家,澡堂2家,菜饭馆21家,茶馆2家,
理发店63家,修械铺19家,运输山货行39家,打银店16家,镶牙店2家。1951年,县公安局开
始执行《丽水七专区旅店营业管理暂行办法》,对申请、登记、迁移、设备、寄存物品等作出具
体规定。是年,缩小特种营业范围,特种营业指定为公共娱乐场所、旅馆业等5类。旅馆业从
96家减为83家。1953年后,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私营旅馆业变成公私合营,数
量减少,规模扩大,逐步建立保卫组织,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1957年,全县特种
营业有刻字店 3 户,旅馆业 63 户,印铸业 1 户,毒爆业 1 户。着重抓好旅馆、刻字业管理。
1959年,旅栈、无线电和公共娱乐场所不作特业管理,但仍通过治保组织维护治安。“文化大
革命”期间,公、检、法被砸烂。旅店的旅客登记工作由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负责。1979 年
后,旅馆业蓬勃发展。县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旅馆清理整顿,符合规定的,换发或补
发营业证明,不符合规定和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或取缔。1981年,全县有旅馆业213家(其
中国营6家、集体65家、个体142家)床位6052个,治保组织72个154人。制定旅馆业查夜查
铺、门口值班、旅客物品管理等岗位责任制,严格“登记、门卫、会客”三关。针对私人旅馆、客
栈增多的情况,会同工商部门调查摸底,妥善处理69家私开旅店客栈。1982年,对特种行业
整顿和换证。1983年6月,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向各旅馆、招待所发出《关于执行旅栈业规章
制度的通知》。1984年,全县共有旅馆、饭店、招待所91家,3924张床位。治安科专门抽出1
人负责特种行业管理。1985—1988年,旅馆业由原来国营、集体为主,发展到以个体旅馆业
为主。城关镇个体旅馆63家。旅馆容留妇女卖淫、为赌博提供场所案件时有发生。县公安
局在旅馆业推广治安承包责任制,在丽阳门派出所试点,后推广到全县191个旅店与派出所
签订治安承包合同;对1663家公共场所、服务行业进行整顿验收,责令停业整顿49家,查处
治安案件18起,处理各类违法人员110人次,验收合格的发给旅馆业许可证。1989年1月,丽
阳门派出所召开辖区104家国营、集体、个体旅馆总结评比大会,评出先进集体11家,先进个
人27名,对协作破案的2人予以奖励。1994年,配合“打流”专项斗争,对全市旅馆业进行整
顿,共查处违法犯罪案件61起,查获违法犯罪人员102名,对44家旅馆进行治安处罚,制定旅
馆7项治安管理制度,对全市197名旅馆业负责人、治保人员进行培训与考核。2000年5月,
市公安局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建设领导小组,下发《关于莲都旅馆业治安信息管理系统
建设工作的通知》。2001年,分局建立旅馆业信息系统,建成中心库。2003年,自取销旅馆等
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管理制度后,从创新理念、教育培训、落实责任、加强自律等入手,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