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0 - 莲都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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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级管辖 1950 年 4 月,丽水县人民法院建立,月,随县机关一起迁驻碧湖镇,审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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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由省人民法院丽水分院管辖。全县行政建制为5个区、49个乡、个直属镇。1952年4月,
丽水专区撤销,隶属温州专区,审级关系由省人民法院温州分院管辖。5月,与县机关一起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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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丽水县城关镇。1953年,全县行政建制调整为8个区、个镇、49个乡。县人民法院按上述
行政区划范围管辖刑、民诉讼案件。1954年9月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公布后,浙江省人民法院温州分院改为温州地区中级
人民法院,审级关系仍由温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963年5月,丽水专区恢复,审级关系
由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文化大革命”期间,县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被丽水县革命委
员会人民保卫组、中国人民解放军丽水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组所取代。1973年1月10日,丽
水县人民法院恢复。审级关系由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986年4月2日,丽水县改为
丽水市。市人民法院按上述行政区划范围管辖刑、民、经诉讼案件。2000年5月,撤地建市,
撤市建区,原丽水市(县级)行政区域改为莲都区的行政区域,丽水市人民法院更名为丽水市
莲都区人民法院。至2010年12月,审级未变。
第二节 刑事审判
北洋政府时期(民国元
年4月至17年6月,1912.4—
1928.6)审理刑事案件,沿用
清朝的《大清新刑律》《暂行
刑律》《刑事诉讼条例》《现行
律民事有效部分》等法律规
定的程序和律条理案。民国
16 年(1927)后,国民政府先
后公布了《中华民国刑法》
《刑事诉讼法施行条例》《中
华民国民法》《中华民国民事
诉讼法》等作为审理案件的
程序和司法依据。
民 国 21 年(1932)10 月 2010年11月30日,莲都区法院一审审结全国首例“QQ相约自杀”案件
26 日,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发
并公布《中华民国法院组织法》。组织法规定:“地方法院审判案件以推事一人独任行之,但
案件重大者得以三人之合议行之。”“合议审判以庭长充审判长,无庭长或庭长有事故时以庭
员中资深者充之。”“独任审判即以该推事行审判长之职权。”法院内只有推事才有审判权。
民国 24 年(1935)1 月 1 日公布修改后的《中华民国刑法》即所谓新刑法。对所谓“内乱
罪”“外患罪”“杀人罪”“强盗罪”等“危害极大”者,皆规定了惩罚“预备犯”“未遂犯”和“阴谋
犯”的条款。与新刑法同时公布的《刑事诉讼法》分9编共560条,它肆意限制和剥夺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