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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编 政 法                                      · 891  ·




                                                 第八节          审判监督



                     1952 年司法改革,通过批判“坐堂问案”的衙门作风,对建院以来审结刑、民事案件的
                 1349件进行审查,查出错案169件,占审查数的12.5%。
                     1956年9月,公、检、法三部门联合组成“清案小组”,对1955年1月至1956年12月肃反运

                 动中判处的 535 件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进行了审查,判处正确的 345 件,占总数的
                 64.49%,冤案 9 件 9 人,占总数的 1.68%;错案 24 件 24 人,占总数的 4.49%;轻罪重判 24 件,占
                 总数的4.1%;法律手续不完备的135件,占总数的25.23%。对错案都依据实事求是的原则作
                 了纠正:无罪释放9人,教育释放46人,减轻刑罚22人。
                     1961—1962年,公、检、法统一组成专门班子,对1958—1960年的816件刑事案件进行审

                 查,查出错案40件,占总数的4.9%,轻罪重判14件,占总数的1.71%,重罪轻判1件,占总数的
                 0.12%,事实不清48件,占总数的5.88%。对错判案件,分别作了撤销原判,平反纠正40件,减
                 轻刑罚14件及提前释放等处理。错判案件主要是在“大跃进”“大办钢铁”“人民公社化运动”
                 期间,定性上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错判了好人。

                     1978年开始,对1966—1976年所判的案件进行复查。县法院遵照关于“平反假案、纠正
                 错案、昭雪冤案”的决定精神,抽调力量,建立复查专门班子,开展全面复查纠正“文化大革
                 命”期间的冤假错案工作。其间,审阅了1966—1976年判处的全部案件。对由于执行林彪、
                 江青反革命集团蓄意炮制的“公安六条”为定罪依据,以所谓“恶毒攻击”等罪名判处的反革
                 命案件 100 件 108 人,逐件逐人进行复查,对冤判错判的案件都实事求是地分别作了平反纠

                 正:改判88件96人,占案件总数的88%和人数的88.9%(其中宣告无罪71件71人,免予刑事处
                 分6件6人,改变定性及减轻刑罚19件27人);维持原判12件12人,占案件总数的12%和人数
                 的 11.1%。复查普通刑事案件 317 件,撤销原判、改判纠正 42 件 42 人,占案件总数的 13.25%
                (其中宣告无罪16件16人,免予刑事处分7件7人,改变定性及减轻刑罚19件19人);维持原

                 判273件273人,占案件总数的86.75%。对24件因反对林彪反革命集团和为刘少奇、邓小平
                 遭诬陷鸣不平,以及因刘少奇问题受株连而被判刑的案件(三类案件),全部彻底平反、宣告
                 无罪。同时,对冤假错案平反纠正的当事人,酌情发了冤狱补助费3100元,并会同县委组织、
                 人事等有关部门,落实了工作、住房等问题。县法院先后复查1966年以前和1976年10月粉
                 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至 1978 年及两法实施前后至 1983 年间所判处的各类刑事申诉案件

                 2180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495件,普通刑事案件685件,改判了1181件1263人(其中撤销原
                 判,宣告无罪749人,免予刑事处分189人,改变定性或减轻处罚31人,其他处理294人),改
                 判率为54.17%。
                     1984年,复查审结刑事申诉案件127件,其中改判87件95人(其中宣告无罪89人,免予

                 刑事处分1人,减刑5人),维持原判30件,终止、撤诉10件。1985年,复查审结刑事申诉案件
                 142件,其中维持原判33件33人,改判2件3人,撤销原判66件68人(宣告无罪64件65人,免
                 予刑事处分2件3人),转办9件9人,其他处理32件32人。1986年,摸清需复查案件4900余
                 件,急需复查有1100余件,全年复查审结127件142人,其中维持原判12件12人,改判4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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