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4 - 庆元县志(1991-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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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志(1991—2010 年)
第六节 审判制度
审判公开制度
指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县人民法院全面实施审判公开制度,
坚持案件立案公开,收费公开,开庭排期公开,所有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审理、宣判一律公开进行。
公民只要凭有效身份证件,可以旁听案件审理过程和审理结果宣判。
回避制度
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
正处理,而避开或者退出对该案审理的法律制度。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严格依法执行回避制度,确
保诉讼程序公正。
辩护制度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依法反驳控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无罪、罪轻或者应予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制度。1991—2010 年,审理刑事案件 1756 件,除被告人自辩、
法院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外,大多数被告聘请律师或其亲属、监护人为其辩护,辩护权得到充分保障。
1997 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刑事案件庭审方式逐步由纠问式向抗辩式转变,进一步强化被告人和辩
护人辩护权,使辩护制度不断完善深化。
调解制度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结案方式,
遵循自愿原则。1991—2010 年,审理民事案件 6278 件,调解结案 2323 件;审结经济案件 8245 件,调解
结案 1955 件。
上诉制度
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在法定期间,要求上级法院对请求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
等进行再审理的制度。中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颁布实施后,上诉制度不断完善规范。县人民
法院在案件判决书和法律允许上诉的裁定书、发给当事人的“诉讼须知”和“签收卡”中,均写明当事
人上诉权利。
审判组织制度
中国实行合议制、独任制、审判委员会三种审判组织形式。县人民法院依据审判组织制度要求,设
合议庭、独任庭和审判委员会。1997 年前,刑事案件运用独任庭审理的极少。1997 年新《刑事诉讼法》
有独任庭审理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及部分庭室主要负责人组成,2008 年配备专职委员。
2000 年以后,对审判组织制度实施改革,先后制定、完善《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审判委员
会工作规则》《合议庭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制度》等制度,使审判组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人民陪审员制度
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共同进行审判的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时享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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