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5 - 庆元县志(1991-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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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篇 民政



            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工作

                 1995 年 11 月 9—29 日,在竹口镇试点,收取保险费 32.5 万元。12 月 5 日,县政府主持召开黄田镇、
            屏都镇、淤上乡、安南乡、隆宫乡党委书记、乡镇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布置安排 5 乡镇年末
            前全面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1996 年,隆宫乡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收取保险费 9500 元。1997 年,
            安南乡、隆宫乡 3840 人参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收缴保险费 54 万元。1998 年,成立农村养老保险办公
            室,竹口镇、安南乡、隆宫乡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组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 10 个乡(镇),参保人

            数 7000 多人,投保金额 120.4 万元。2000 年,继续开展计划生育对象等专项养老保险业务,进入规范化、
            电算化管理。是年,通过市民政局组织的资金安全与保险增值检查。2003 年 9 月 1—3 日,县审计局对县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就地审计,至 2003 年 8 月,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账面累计结余 1636756.25 元,
            实际银行存款余额 1450525.59 元,差额 186230.66 元被管理费支出占用。2004 年,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事业管理处成建制移交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7 月 19 日,双方签订移交协议,移交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1450525.59 元和利息 7938.53 元及账册等档案资料。



                                            第四节 最低生活保障



                 1997 年 10 月,县民政局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调研岭头乡各村困难群众致贫原因、收入水平、家
            庭结构、维持基本生活标准等。全县农村村民年人均收入 600 元以下的有 1918 人,城镇居民年人均收入
            低于 960 元的有 62 人。会同县财政、物价等部门经市场调查制定第一个低保标准,城镇居民 80 元 / 人·月,
            农村居民 50 元 / 人·月。1998 年 1 月 1 日起,《庆元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施行,正式建
            立城乡联动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8 年,首批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人员 696 户 1152 人(农村低保对象

            683 户 1133 人,城镇低保对象 13 户 19 人),发放保障金 21 万元。1999 年,列入低保范围 717 户 1199 人。
            其中,农村低保对象 690 户 1139 人、城镇低保对象 27 户 60 人,发放保障金 22.69 万元。
                 2000年,庆元县政府第一次调整低保标准,城镇居民提高至90元/人·月,农村居民提高至60元/人·月,
            从 1 月 1 日开始执行。列入低保范围 725 户 1483 人。其中,农村低保对象 678 户 1374 人、城镇低保对
            象 47 户 109 人,发放保障金 32.92 万元。2001 年,列入低保范围 1194 户 2427 人。其中,农村低保对象
            1120 户 2245 人、城镇低保对象 74 户 182 人,发放保障金 60.77 万元。2002 年 4 月 1 日,《庆元县最低
            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颁布施行,低保进入法制化、规范化时期。第二次提高低保标准,城镇居民提高至
            105 元 / 人·月,农村居民提高至 70 元 / 人·月,从 4 月 1 日开始执行(下几次执行时间均为 4 月 1 日)。
            列入低保范围 2293 户 4519 人(其中农村低保对象 2173 户 4209 人,城镇低保对象 120 户 310 人),发放
            保障金 107.01 万元。是年,由乡镇统筹生活费的 575 户五保老人列入最低生活保障,享受全额保障金待
            遇。2003 年,第三次提高低保标准,城镇居民低保标准保持不变,农村居民提高至 80 元 / 人·月。建立
            乡镇负担配套、资金统一收取统一发放的“先缴后拨”制度。列入低保范围 2147 户 4427 人。其中,农

            村低保对象 2029 户 4148 人、城镇低保对象 118 户 279 人,发放保障金 123.7 万元。2004 年,第四次提
            高低保标准,城镇居民提高至 120 元 / 人·月,农村居民提高至 90 元 / 人·月。建立城镇低保对象保障
            金由县民政局通过银行按季直接发放,农村低保对象每半年由乡镇政府发放。年末在册低保对象 2208 户
            4587 人。其中,城镇居民 143 户 329 人,农村居民 2065 户 4257 人,批准发放保障金 175 万元。建立困
            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制度,在春节前按 1 个月低保标准给每位低保对象发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
            补贴,共计 43.25 万元。2005 年,第五次提高低保标准,城镇居民提高至 150 元 / 人·月,农村居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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