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9 - 庆元县志(1991-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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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篇 民政
第二节 复退军人安置
1991 年,按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退伍安置工作的通知》,采取行政、
经济措施,强化安置力度。1991 年,庆元县接收的退伍军人中,部分安置在行政、企事业单位,部分回农村,
部分招聘补充乡镇行政人员。1997 年,冬季城镇退伍士兵就业安置根据各人技能特长和单位需求给予安置。
1999 年始,城镇复退军人实行货币安置。1991—2010 年,庆元县发放复退军人补助金 248.75 万元。
第三节 抚恤补助
2009 年,庆元县按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抚恤实施办法》《庆元县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
规定,对烈士等遗属和残疾军人以及失散老红军等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国家抚恤和政府补助,保障优抚
对象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此外,乡镇对军属报批宅基地、子女入托、上学等给予优先。
国家抚恤
“三属”(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革命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遗
属”指父母、配偶及其未成年(未满 18 周岁)弟妹、子女。为保障抚恤对象基本生活,随着国民经济发展,
抚恤金标准逐年提高。1991—2010 年,全县累计发放“三属”抚恤金 170.34 万元,累计发放残疾军人抚
恤金 152.83 万元。2010 年,庆元县发放抚恤金 28.24 万元,是 1991 年的 12.5 倍;为在职残疾军人发放
抚恤金 32.25 万元,是 1991 年的 4.6 倍(2004 年 10 月前,在职残疾军人抚恤金称保健金);为在乡残疾
军人发放抚恤金 31.5 万元,是 1991 年的 19.7 倍。农村“三属”和残疾军人,除按国家规定标准抚恤外,
每人每年另有群众优待,其中,“三属”200—400 元、残疾军人 100—200 元。2004 年始,庆元县大幅提
高群众优待。其中,“三属”每人每年 800 元、残疾军人每人每年 640 元、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 320 元。
定期补助
失散老红军战士、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享受政府定期补助。1991 年,有
失散老红军 3 人,每人每月定补 50 元,略高于复员军人;1992 年,减为 2 人,每人每月增至 56 元;
1998 年只有 1 人,每月定补增至 152—160 元,后病故。1991 年,有老复员军人 249 人,发放定期补助
款 13.87 万元。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伍的每人每月享受 38—40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入伍的每人每月享受 33—35 元,孤老每人每月 48 元。2010 年,有老复员军人 115 人,发放定期补助金
66.67 万元,比 1991 年增长 4.8 倍。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伍的每人每月 554 元,比 1991 年增
长 14.2 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每人每月 542 元,比 1991 年增长 15.94 倍;孤老每人每月 587 元,
比 1991 年增长 12.23 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2005 年每人每月 220 元,2010 年提高为 516 元,比 2005
年增长 2.35 倍;退伍军人 1991 年每人每月 6—15 元,2010 年提高为 60 元。2007 年,有参战军人 51 人。
2010 年,减为 50 人,城镇每人每年定补 420 元,农村每人每年定补 320 元。
医疗补助
2003 年前,“三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等住院医疗补助,由县卫生局酌情减免。其中,中华人
民共和国成立前复员军人(含孤老)减免 5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复员军人减免 30%—40%、二等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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