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0 - 庆元县志(1991-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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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志(1991—2010 年)



            级以上革命残疾军人全报。2003 年,“三属”、残疾军人和复员军人门诊医疗费按发票补助 50% 和 40%;住
            院医疗费补助 50%,年每人封顶补助 3500 元。2006 年,执行新医疗补助标准,“三属”和在乡残疾军人、
            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参战退役人员门诊医疗补助,按年抚恤补助金 10% 一次性发给本人;住
            院医疗费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部分由县民政局给予医疗补助。标准:
            七级至十级因战、因公致残军人按照 70% 和 60% 补助;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按
            80%、70%、60% 补助;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
            退伍军人、参战退伍军人,按 60%、50% 补助。




                                               第四节 烈士褒扬


                 革命烈士审批

                 2003 年,按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革命烈士报批工作意见
            的通知》精神,对 1991 年后报批的吴仁友、周朝顺等 5 名烈士,严格按程序报批。县民政局根据死难情节、
            生前事迹、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进行认真详细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提出书面意见,报请县政府审核、
            认定;县政府报请省民政厅审核认定;省民政厅报请省政府批准,填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县革命烈士陵园建设与管理
                 1979 年,在石龙山建设革命烈士陵园,1987 年竣工。主体建筑由革命烈士纪念碑、烈士墓、革命文
            物陈列馆、丹心亭、八角亭等十多处亭阁、设施组成,并由东、南、北三条石级踏步通道形成回环。1991 年,
            在北面建造革命军人公墓,维修陵园管理房。1991—2008 年,相继修建南路、北路踏步 247 米 308 个台阶,
            新建石龙亭,安装亮化工程,装修布置纪念馆,铺设烈士墓前坪花岗岩火烧板 263 平方米,修复管理房
            和六角亭,从烈士墓向上延伸至西门村界地,新建道路台阶 218 米。1991—2001 年,聘用专职管理人员

            2 人,2002 年始聘用 1 人,负责打扫卫生、修剪花木等日常管理工作,县财政局每年安排 1 万元管理经费。

































                                  图 35-3 庆元革命烈士陵园(县民政局供 摄于 20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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