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龙港镇志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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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改革实验区                                 -  95 -


               年都有数千农民到龙港落户。 到 2000 年,建成区人口超 10 万人,其中 8 万多人是来自
               镇外的农民。 2009 年,建成区人口超过 16 万人。
                   国家的户籍制度主要由 3 部分组成:户口登记制度、居民身份证制度和户口迁移

               制度。 特别是户口迁移制度,从 1957 年后政府实行了控制户口迁移政策,对农村迁往
                                                             —
               城镇实行了严格的控制。 从此公民被分成两部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农民被
               固定在土地上生产农产品,只能居住在乡村,不能迁徙到城镇。 如果不改革现行的户籍
               制度,已经进城镇建房的农民迟早会返回乡村。 龙港镇大胆进行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使

               进城农民变为居民。 户籍制度改革分 3 个阶段进行:(一)办理自理口粮户口(1984~
               1993);(二)实行农转非制度改革(1994 年 1 月~1996 年 11 月);(三)建立户口统一登
               记制度( 1996 年 12 月以后)。
                   办理自理口粮户口            1984 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农民进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
               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行业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终于在农村与城镇这堵铜墙铁

               壁般的闸门上开了一个小洞。 龙港镇以此为契机,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突破“农民离土
               不离乡”政策,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周边先富起来的农民离乡离土,到龙港落户,建设新
               龙港。 当时规定农村“两户”(指重点户、专业户)个人投资建房或联合体合资建房,由当

               地签署意见,自理口粮,自理户口,报县房管局审查,经县长批准后均允许进龙港。 后
               来,县委、县政府大胆改革,将建设龙港的大权直接交给镇人民政府。 其办法是,申请进
               龙港办厂、经商的农民,其报告由所在大队、公社、区公所签署意见,申报龙港镇人民政
               府调查,尔后由主管副县长挂帅,召开联合办公会议,现场拍板决定,最后由县计经委
               盖上一颗印,减去县社队企业局、工商局、公安局、土管局、房管所、基建局和镇人民政

               府等 7 颗大印,方便了农村“两户”进城建房。 自理口粮农民进龙港建房后,就可登记为
               自理口粮户口, 成龙港居民。 1984~1991 年, 龙港镇自理口粮常住人口有 8294 户
               35080 人,占当时龙港总人口数的 72.46%。 这一批批农民迁入龙港后便成了特殊居民,
               即自理口粮居民,他们自谋职业、自建住宅、自费医疗、自购副食品与燃料,开创了取之

               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新生活。 为解决部分到龙港办厂、经商的农民未办理自理口粮的
               遗留问题,1992 年 5 月 18 日,苍南县人民政府苍政发〔1992〕152 号批复同意龙港镇办
               理自理口粮户口。 文件规定,凡 1991 年底前进城经商务工者,在龙港镇有固定私房者,
               婚嫁到龙港镇者,每人一次性缴纳城镇设施费 600 元(独生子女凭证予以减半)后都可

               以办理自理口粮户口。
                   实行农转非制度改革             1994 年 4 月 9 日,龙港镇被列为浙江省小城镇户籍制度改
               革试点单位,全面实行农转非制度改革。 这次户籍改革的条件是,在镇内有合法固定住
               所和有一定的生活来源。 办理的对象:一是在城镇经商务工,兴办第二、第三产业人员,

               以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二是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外商的国内亲属和华
               侨、港、澳、台同胞经批准需照顾的内地亲属,以及聘用的管理人员、生产骨干及随其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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