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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志(1988—2012)



              相关福利和待遇。对待业青年、上山下乡知青、个体工商户、停薪留职等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
              放保障作相应规定。1993 年,通过对符合政策的二胎收生育调节费引导群众放弃生育。1996 年 10 月,
              县政府制定《长兴县计划生育实施办法》,对机关、团体和县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青年男女晚婚晚育作
              出限制性规定,对晚婚晚育对象在婚产假期、住房分配等予以优先照顾。除第一个子女被确诊为非遗传
              性残疾外,对符合规定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夫妻双方或一方是非农业户口的为 800 元、夫妻双方
              是农业户口的为 500 元的标准收取社会抚养费。2003 年 11 月,县政府发布《长兴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管
              理实施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相关问题作出细化
              规定。2007 年,根据修订后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关于审批二孩生育 4 年以上间隔的
              规定。2010 年,通过调整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方式,不再鼓励符合条件可以生育二胎的对象放
              弃生育二胎。
                   二、奖励扶助政策
                  除按照相关法规落实独生子女费发放、奖扶特扶金发放、独生子女在宅基地审批和村级集体经济收
              益分红享受双份待遇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外,长兴县先后实施免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医疗
              保险、农村独女户中考加分、绿色养老工程、家庭保险、养老帮扶、公益金等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
                  奖励扶助与特别扶助            2005 年,长兴县被列为全省 11 个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试点单位
              之一,按每人每年 600 元标准发放奖扶金。同年,扶助 712 人,发放奖扶金 42.72 万元。2006 年起,延续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政策,发放标准每人每月 50 元。2008 年,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不再限制只有双方为农村居民或界定为农村居民可以享受。2009 年,奖扶金发放
              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60 元。2012 年,提高到每人每月 80 元。2005—2012 年,累计扶助 16627 人,发放
              奖扶金 1197.58 万元。
                  2008 年起,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父母,发放特别扶助金,分别
              是每人每月 150 元、120 元。2012 年,提高到每人每月 200 元、160 元。同年,开始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
              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扶助金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 元。2008—2012 年,累计为
              1062 人发放特别扶助金 226.38 万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免缴                    2002 年 11 月,对 1980 年 9 月 25 日之后出生的农村独女户
              家庭,在参与长兴县农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时,独女户女儿父母二人应承担的个人缴款部分可以免
              缴,由县财政承担。2010 年,调整为对具有长兴县户籍、年满 45 周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到三级
              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应个人缴纳的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对农村独生女父母在参加长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应个人缴纳的经费由县财政承担。2012 年 7
              月,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在参加长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应个人缴
              纳的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农村独女户中考加分             为鼓励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农村独女户放弃生育,2003 年开始实行父母双方
              均系农业户口的独女户女儿在参加长兴县管辖学校中考(初中升高中)时享受加 3 分政策,同年有 54 人
              享受加分政策。2010 年起,因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发生变化,政策导向为按政策生育,不鼓励符合条件对
              象放弃生育,取消该政策。2003—2009 年,全县共 2443 人享受加分政策。
                  绿色养老工程          1996 年,开展少生、快富的新家庭计划活动,在小浦镇 2 个村开展“绿色养老工
              程”,县、乡、户各出三分之一经费为独生子女户及二女户购 5 株白果树苗,种植后以白果收益保障计划
              生育家庭。先后在煤山镇、和平镇、吴山乡、泗安镇、林城镇等乡镇推广,为计划生育家庭免费提供数万
              株白果树苗。
                  计划生育公益金          2003 年设立,总额为 100 万元,其中县财政 50 万元、县慈善总会 30 万元、计划生
              育社会抚养费 20 万元,后续主要来源为每年从计划生育社会扶养费中按比例提取。同年 11 月,制定
             《长兴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明确公益金的设立、管理、救助对象及标准等事宜。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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