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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志(1988—2012)



              镇实行“一票否决”。1998 年,下发《关于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实施意见》,对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
              决”的范围、标准和方法作出规定。2003 年起,将工作细化分解到村、企业并层层签订责任书,推行联村
              责任制。2005 年起,乡镇计生干部和乡镇计生服务站基本处于稳定状态,每个乡镇至少有专职从事计
              划生育工作人员 1 人。2007 年,对“一票否决”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明确在评比先进和计划生育目标责
              任制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二、生育管理
                  20 世纪 80 年代后期,全县主要以建立育龄妇女档案卡片进行生育信息管理。1991 年,大部分乡镇
              完善七册一簿的计划生育管理基础档案。1992 年 9 月,对 34 个乡镇计划生育基础档案账册进行检
              查。1994 年,启用计划生育系统统计报表,各乡镇建立报表统计制度。1996 年 7 月,进行统计质量抽
              查,发现漏报 205 人,瞒报 57 人。之后,每年组织抽查并形成制度性暗访检查,检查内容由统计质量扩
              展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各方面。1999 年,各地以育龄妇女档案卡片为基础,结合户籍人口登记,将育龄
              妇女信息全部录入微机单机版。2003 年,为全县 20 个乡镇和 3 个农场各配备 2 台~3 台计算机,总数
              达 61 台,将单机版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全部转入网络版育龄妇女信息系统,通过县、镇两级计算机联网,
              实现全县育龄妇女信息资源共享。
                  1990 年 7 月 18 日,印发《长兴县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的规定》,各乡镇、村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妇在
              人口指标内安排生育。同年 7 月,在下箬乡陆汇头村为 21 对育龄夫妇办理计划生育合同公证。之后,
              在下箬寺、丁甲桥两个乡,与 455 对育龄夫妇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以生育合同规范生育秩序。1993 年 3
              月 1 日起实行生育证制度,凡申请生育二胎的育龄夫妇,必须在怀孕前经个人申请,村、乡镇核实,县计生
              委审批并发放生育卡,方可怀孕、生育。11 月 1 日起,符合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的对象(包括计划内一胎和
              二胎),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无证生育为计划外生育。1996 年,加强婚
              姻登记管理规范一胎生育,凭结婚登记发一胎生育卡。1998 年,取消下达人口计划。1999 年,以“生殖
              健康服务证”取代生育卡,符合二孩生育政策的夫妇审批后发放“再生育证”。2004 年 7 月,再生育
              审批被纳入行政许可的范畴,并对申请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申请、受理、审批等环节发放
             “再生育证”。

                              1988—2012 年长兴县出生人数、人口增长率与计划生育符合率情况表

                 表 4-26                                                                           单位:%
                年份       晚婚率         一孩率      计划生育符合率          年份       晚婚率        一孩率       计划生育符合率
                1988      62.9        85.4         97.1        2001      52.8       77.9         98.7
                1989      57.0        87.7         97.6        2002      51.3       79.8         98.8
                1990      62.4        84.2         98.1        2003      44.9       82.3         99.1
                1991      57.8        81.0         98.0        2004      49.9       79.7         98.9
                1992      54.8        77.3         97.5        2005      50.0       78.6         98.2
                1993      60.3        76.2         98.1        2006      52.9       80.6         97.6
                1994      61.8        76.1         98.6        2007      49.6       81.1         97.9
                1995      58.9        76.8         98.6        2008      47.9       79.3         98.2
                1996      61.4        72.1         97.8        2009      49.4       74.9         98.3
                1997      60.7        74.5         98.9        2010      55.2       74.1         98.1
                1998      56.5        76.3         98.5        2011      59.4       73.7         97.8
                1999      53.9        77.2         98.2        2012      63.1       73.2         97.0
                2000      52.3        78.2         98.3         —         —          —            —
                   说明:资料来源于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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