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6 - 武义县志(198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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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8· 第二十九编    民政


                  复退军人优抚  按国家政策规定,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0日前入伍的回乡人员,也即中国工
              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的回乡人
              员,包括红军失散人员。凡此类人员生活困难的均可享受国家定期定额优抚。


                  表29-8                        1986年复员军人定额补助情况表                              单位:人、%、元
                     类    别            人数          定补人数        定补面(百分比)           月定补金额          每人每月
              合    计                  1118           822             74%           11028元          13元
              抗战时期参军                     9            9             100%            180元           20元
              解放战争参军                   396           395            100%            5925元          1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至1954年参军                 713           418             59%            4923元          12元


                  优抚费自然增长机制  从2005年开始,武义县的优抚费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也即随武义县经济发

              展、社会生活水平提高,不断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标准。如2005年,按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3900元
              为基数,各类人员分别情况确定发放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按120%发给(家住城镇每人每月发
              410元,家住农村每人每月发396元),病故军人家属按110%发给(每人每月396元),孤老复员军人按
              100%发给(每人每月发325元),抗战时期复员军人按90%发给(每人每月295元),解放战争时期复员

              军人按88%发给(每人每月287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复员军人按86%发给(每人每月280元),
              红军失散人员按90%发给(每人每月293元)。按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民发〔2005〕52号文件,抗
              战时期的复员军人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750元,其他复员军人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240元。
                  2005年,在职残疾军人按民政部、财政部规定标准进行优抚。在乡残疾军人按上年度城镇职工平

              均工资15000元为基数,然后按不同伤残等级情况,制订出优抚标准。十级伤残的,不分因战、因公伤
              残,发2250元;一级伤残的,因战发15750元,因公发15000元。
                  武义县的优抚对象,自1992年开始,还享受如下两项生活福利待遇:
                  (一)从1992年开始,对全县在乡的826名复员军人、三等残疾军人实行住院医疗保险,投保对象

              每人每年交保费60元,实行互补互助国家扶持原则,每人每年度住院医疗补助最高额可补1500元。从
              2002年开始,县政府重新规定医疗保险。个人投保费一律取消,住院药费三等残疾军人和孤老复员军
              人每年每人按70%比例补助,最高额可补2000元;在部队患精神病住院按70%比例补助,最高额可补
              2500元;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从500元为起点,超过部分按

              70%比例补助,最高额可补1500元。
                  (二)二等乙级以上在乡伤残军人伤残民兵民工实行公费医疗,向县公医办报销。


                                           第三节    退伍安置及改革



                  退伍安置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退伍安置对象有退伍义务
              兵、复员志愿兵、复员士官、复员军官、残疾军人、转业志愿兵、转业士官等。退伍安置工作,由县
              退伍安置领导小组和退伍安置办公室负责。根据兵役法、国务院退伍安置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

              政策,原则上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退伍安置工作也不断改革
              创新。自1999年开始,尝试实行部分城镇退役士兵由政府发给一定数量的扶持就业经费,由退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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