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3 - 武义县志(198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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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拥军优抚 ·965·
优抚对象12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及烈士家属、红军失散人员和“三老”人员等24人。
优抚工作先进表彰
截至1984年3月,武义县出席省、地、县三级“双拥”先进表彰大会的代表有292人。其中烈属代
表24人、军属代表50人,伤残军人代表20人、复员退伍军人代表158人;受到省、地、区、乡(公社)
各级表彰的优抚对象、优抚工作先进集体代表10人;荣获省一级先进、模范优抚对象1人,荣获省一级
优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1人;优抚对象在生产队、大队、乡(公社)、区、县各级组织担任骨
干的有858人;担任乡(公社)以上各级人民代表的400人、担任党代会代表的90人;被评为省、地、
县、乡(公社)各级劳模、先进工作者的有150人;扶持优抚对象已经致富的有129人。
1987年10月4日,县人民政府表彰桐琴镇为优抚工作先进单位,王宅镇为退伍安置工作先进单位,
柳城镇为军属优待先进单位。
90年代起,县民政局每年下拨经费到乡、镇(街道),由各乡镇(街道)在春节期间召开烈军
属、伤残军人、复退军人代表和该年退伍兵座谈会。每年度转业志愿兵和城镇退伍兵,则由县委、县
政府组织召开座谈会。
第二节 抚恤优待
1986年,县民政局在抚恤优待方面,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于1950年12月颁布的《革命烈士家
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军
人抚恤优待条例》,对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实行政治上和物质上的优待,扶持他们发展生
产,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一般群众水平。自2005年开始,武义县对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建立自然增长
机制,也即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断提高抚恤优待标准。
抚恤优待的对象
抚恤优待对象有: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工农红军、红军失
散人员,复退转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残疾机关工作人员,因战或参加
县级以上民兵训练和执行军事任务的残疾民兵、民工等。
表29-3 武义县部分年份抚恤优待对象情况表 单位:人
烈 军 属 在乡退伍军人
革命伤残 在乡复员 优抚对象
年份 总人数 牺牲病故 现役军人 其中带病 备 注
人员 合计数 烈属数 军人数 合计 孤老人数
军人家属 家属 回乡
1990 9967 175 3764 139 39 3586 1616 4412 169 39
1995 9439 178 3130 143 39 2948 1056 5075 241 44
不再 红军失散
2000 9941 173 3360 102 12 3240 630 5742 80
设此 栏 人员36
红军失散
2005 19705 175 1983 108 15 1860 586 16860 680 86
人员15
抚恤优待的实施
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抚恤 1985年1月起,国家对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
除实行一次性抚恤外,再实行定期抚恤。1986年,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又通知,从是年7月1日起,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