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4 - 武义县志(198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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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 第二十九编 民政
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享受死亡抚恤,但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1988年8月
1日,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牺牲、病故抚恤改称死亡抚恤,并对抚恤范围和一次性
抚恤金计发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1994年11月24日,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自
1993年10月1日起,取消1986年关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
1994年6月13日,省人民政府批准武义县桐琴镇敕令桥村为抢救人民生命而光荣牺牲的徐菊青为烈
士,一次性抚恤金参照正排级军官第2档工资发给40个月,计款11400元。
2004年10月开始,按国务院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一次性抚恤金:烈士按80个月工资
计发,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按4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按20个月工资计发。
定期抚恤方面,从1985年1月份起,对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
补助,改为由国家发给定期抚恤金。其标准:居农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28元,病
故军人家属每月24元;居城镇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33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28
元。1989年调整标准,居农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35元,病故军人家属每月30元;
居城镇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40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30元。
1990年3月,根据抚恤政策,对符合抚恤条件的全县82名烈士家属,全部落实了政策,月人均发放
标准为37元。同年,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查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为1286
名优抚对象提高了补助标准,月人均增加6.2元。其中,抗战前入伍的月增5元,月抚恤标准为3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伍的月增5.68元,月抚恤标准为3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包括
在乡残疾的,见本节目“残疾军人抚恤”)。同年,病故军人家属15名,调整了抚恤补助标准。调整
后月人均增加6.33元,月抚恤标准43.60元。全县调整后增加定期抚恤金77958元。
1994年10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武义县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规定:革命烈士、因
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符合以下条件者,经县民政主管部门批准,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
是:(1)无固定收入的父母、配偶及自幼抚养军人长大的现必须依靠其生活的其他亲属。(2)未满
18岁的或因读书、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子女。(3)必须依靠军人供养而未满18岁的弟妹。第7条又规
定: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死亡后,增发半年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享受定期补助金的
对象死亡后,增发3个月定期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费,终止抚恤。
2000年10月24日、2001年4月18日和2002年10月22日,分别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0〕133
号文件、民发〔2001〕60号文件和民发〔2002〕89号文件,省民政厅、财政厅分别发出〔2001〕57号
和计民优字〔2002〕165号等文件,先后3次调整了浙江省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表29-4 1989年~2000年牺牲病故抚恤费开支情况表 单位:千元
其 中 其 中
年 份 牺牲病故抚恤费 年 份 牺牲病故抚恤费
一次抚恤费 定期抚恤费 一次抚恤费 定期抚恤费
1989 34 4 30 1995 125 50 75
1990 43 8 35 1996 140 65 75
1991 46 9 37 1997 150 78 72
1992 57 22 35 1998 152 85 67
1993 52 14 38 1999 227 155 72
1994 93 35 58 2000 150 86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