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1 - 武义县志(198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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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社会事务管理 ·983·
问题,根据民政部的统一布置和浙民事〔2000〕74号文件,县民政局于2000年5月26日发出通知,决定
对全县关于“事实收养”情况进行调查。至2002年7月,全县事实收养户121户。其中1992年4月1日至
1999年4月1日收养者,男女双方均35周岁以上的有21户;收养人未满35周岁的有38户;收养人有子女
的14户;属于1992年4月1日以前领养的14户;属于1999年4月1日以后领养的19户;其他属于寄养。
调查之后,对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人员121人(户),县民政局按照1999年4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
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武义县计划生育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具体处理建议,并经县政府批复后施行,即只要基本符合收养条件的三种对象
(一是无子女,收养时年龄未达35周岁;二是收容遣送站寄养弃婴;三是有子女,收养残疾儿童。)
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报乡镇、街道审查同意后,携带收养有关材料到县民政局补办收养登记手续。
凡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在补办收养手续时还需要提供有关单位证明,如领养期间,乡镇、街道已
作过罚款处理等证明,然后持证在该年5月底前到县民政局统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表29-16 2002年~2005年武义县收养登记情况统计表
被 收 养 人 情 况
年 件 社会福利机 国内公民收养情况(人)
度 数 性 别 非社会福利机构 构抚养儿童
抚养的儿童(人)
(人)
三代以内 生父母 夫妻共 无配偶收养 跨省
年度 件数 男 女 弃婴 孤儿 继子女 旁系血亲 无力抚 弃婴 孤儿 同收养 (件) 收养
子女 养子女 (对) 男 女 (件)
2002 46 2 1 43 46
2003 69 45 24 69
2004 40 15 25 40
2005 47 18 29 47
第四节 殡葬改革与管理
武义自古以来,均行入棺土葬风俗。丧葬礼仪十分繁琐,且费用较大,同时也浪费土地资源。
1998年11月9日,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府规定精神发布了《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全县境内划为火
化区的通告》,规定1998年12月23日零时起,县境内23个乡镇,除省政府批准的25个村(含74个自然
村),因交通不便暂不列入火化区外,其余全部划为火化区。
在执行前,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殡葬改革的政策、达到家喻户晓,使大家认识到殡葬改革
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好举措。钟柏南等18名老干部向全县老年人发出了积极参与殡葬改革的倡议
书;武阳镇下王宅村153位老人签名表态,“百年”之后遗体火化;全县各地许多老人也都响应政府号
召,放弃做寿材、寿坟的打算,丧事简办,表示死后遗体火化。
1996年,征用了近5公顷土地,建成壶山陵园,选定壶山西侧木禾山脚为县殡仪馆馆址。1998年7
月24日动工兴建,4个月后建成。殡仪馆占地面积近7公顷,建筑面积2600平方米。馆内设有化妆室、
火化间、灵堂、悼念厅、休息厅、解剖室、冰库、骨灰寄存处、丧葬用品服务部及运尸车辆等,还配
置了电脑监控装备。
建馆资金600多万元,金华市局殡仪馆出资300万元,由他们经营13年之后,再无偿移交武义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