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0 - 武义县志(198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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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第七编 经济要述
定,县政府将原住房管理机构更名为“武义县住房委员会”、“武义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武义
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并授权武义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办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
公有住房租金(详见第四编第三章第四节《直管公房管理》)。
公有住房出售 1993年4月,按照房改实施方案,有成套自管公房的单位陆续向职工出售。出售公
有住房分标准价、综合价和市场价。
表7-3 1994年砖混结构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价格名称 标 准 价 综 合 价 市 场 价
房屋等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基价 185 180 170 256 231 203 294 266 234
根据国务院〔1983〕193号文件《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向职工出售标准价房的
面积控制在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之内;向职工出售综合价房的面积,根据省委〔1983〕15号文件精
神,结合武义实际定为:一般干部职工不超过60平方米,科局级干部不超过70平方米,县级干部不超
过80平方米,地(市)级干部不超过95平方米。且以户为单位,每户限购一套。凡购买新房超过5平方
米以上部分,购买旧房超过15平方米以上部分,均按市场价计价,一次付清房款,不给任何优惠。按
标准价购房只占72%的产权,另28%的产权仍属原产权单位所有。按综合价购房享有全部产权。
刚开始实施时,大部分职工都按标准价购买,1994年以后,执行成本价和市场价两道价格,即砖
混一等的成本价495元/平方米,市场价616元/平方米;二等的成本价450元/平方米,市场价560元
/平方米;三等的成本价409元/平方米,市场价509元/平方米。1995年7月1日以后,成本价比1994
年提高11.11%,市场价提高20%。根据省房改办规定,1994年7月1日以前,按标准价购房的,可以补
足与1994年7月1日以后执行的成本价的差价,享有100%的产权。因此,大部分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都
补交了差价。至2005年年底,累计出售公有住房3603套,面积22.87万平方米,占公有住房的80.3%,
归集住房资金2461.36万元。
1998年6月,经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全县房改房可以在7月1日以后上市交易。此
后,至2005年年底,房改房累计上市交易1266户,面积9.06万平方米,交易额为5080.25万元。
住房公积金管理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政策性、义务性、长期性的住房储金,凡属房改范围内的单位
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当职
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自建自住房及私房翻修和大修时,可以支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缴存的公积金,还
可申请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1993年到1997年是职工工资基数的5%,单位也同时缴交5%,存入职
工个人账户、归职工所有。公积金缴存比例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提高,至2005年已提高到9%。从
1993年到2005年已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8916.2万元,累计支取公积金2890.82万元,尚有公积金余额
16025.38万元。自1997年6月1日出台《武义县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以后,职工购买商品
房或建造自住住房,纷纷申请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至2005年年底,共向3629个职工家庭发放贷款
24582.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