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5 - 武义县志(198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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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地方税务      ·637·


               刚性。2001年~2005年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税案件27件,有力维护了税收法律的严肃性。严格按照二
               级审理规定的权限,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提高案审工作质量,机构分设到2005年止全县未发
               生一起因纳税人复议、提起诉讼而撤销或败诉的涉税案件。






                                              第四章    地方税务






                                                 第一节    地税收入


                   1994年以前,全县各项税收统一由县财政税务局征收。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县地方税务局负

               责征收除财政局、国税局征收以外的各税种。
                   产品税  1984年10月1日从工商统一税中单立此税,最高税率为卷烟60%,粮食制酒50%,其他约
               3%。1994年1月废止。
                   营业税  1984年10月1日开征。在中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2003年1月1日起,提高营业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企业所得税  1994年起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项所得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纳
               税额按应纳税所得计算,税率为33%,优惠税率27%和18%。

                   个人所得税  1994年将个人收入调节税改为个人所得税。1995年8月起,贯彻代扣政策,采取由扣
               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其个人所得时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城建税  1985年1月1日开征。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
               与上述税种同时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城镇的,税率为5%;其他为1%。

                   屠宰税  1986年征收额每头猪5元,牛7元,羊1元,同时附征生产稳定基金牛3元,猪2元,山羊0.3
               元,绵羊0.5元。1997年6月规定生猪经营者应交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屠宰税等
               每头22元,另收宰前检疫费2元,宰后检验费3元,工商管理费3元,生猪稳定基金1元,定点屠宰管理
               费1元,屠宰场加工服务费19元,各项税费由屠宰场代征。2001年10月1日停征。

                   房产税  1987年5月起开征壶山镇、杨家工矿区房产税,后逐步覆盖建制镇。从价征收的,依照房
               屋原值减除30%的余额,按1.2%税率征收。从租征收的,依照房屋租金收入按12%税率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11月1日开征。全县征收范围为壶山镇11个建制村、杨家工矿区,后覆盖
               到全县建制镇。征收标准:一等土地税额为0.8元/ 平方米;二等土地税额为0.4元/平方米;三等土地税

               额为0.25元/平方米。
                   车船使用税  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征,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4年1月1日起开征,凡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三
               资”企业除外)和个人均为纳税人,2000年起停征。

                   印花税  1988年10月1日开征。书立、领受各类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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