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4 - 永康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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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卷 民 政
                                                                                         犇犐犛犃犖犛犎犐犢犐犑犝犃犖犕犐犖犣犎犈犖犌


                表3123                        1998~2007年军人立功奖励优待情况
                        奖类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士兵                  合 计
               年度      人数( 人) 人均( 元) 人数( 人) 人均( 元) 人数( 人) 人均( 元) 人数( 人) 金额( 万元)
                   1998          1        2000       20       400       264       300       285       8.92

                   1999          —         —         20       400       253       300       273       8.39
                   2000          1        2000       14       400       236       300       250       8.054
                   2001          —         —         14       400       236       300       250       8.054

                   2002          —         —          1       400       194       300       228       5.86
                   2003          —         —          9       400       219       300       228       6.57
                   2004          —         —          4       400       224       300       228       6.72
                   2005          —         —         11       400       225       300        —        6.75

                   2006          —         —          2       400        —        300        —        6.90
                   2007          —         —          5       400       229       300        —        6.87

                  定期补助      1961年全县评定享受定补的烈属 老、精神病患者再增加5元。并给他们颁发优待定
              26户49人,月补总额163元。1963年国家规定定 补证。年底全县享受定期抚恤或定额补助的烈士家
              期定量补助对象为:孤老烈属和孤老病故、失踪军人 属、 牺牲病故军人家属126人, 年支出4.1万元;“ 三
              家属;病故军人的遗孤和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                            老” 146人,年支出1.72万元;复退军人747人,年支
              士、病故军人及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已失去劳动 出11.49万元。
              能力而其子女又确实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的
              父母和配偶;生活有困难的在乡三等残废军人;生活
              困难的退伍老红军,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
              难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困难
              的复退军人。人民政府给予城镇烈属每人每月补助
              4~6元, 农村烈属3~5元, 残废复退军人2~5元。
              1979年人( 户) 均补助: 烈属7.33元, 复员军人6.50
              元,退伍军人6.76元。补助的退伍军人中多数是精
              神病患者。1982年定期补助标准由1979年每月
              4~8元,增加到6~10元,对孤老烈属和孤老复员

              军人增加到15元。                                              图3126 民政干部为特困优抚对象送上补助金
                  1985年7月1日,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
              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                                1991年5月, 市民政局组织人员对全县42个
              抚恤金。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                           乡镇1694名定恤定补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普查, 做到
              村的每人每月20~25元,居住城镇30~35元;病故                        见人、见证(烈属证、复员证、定补证),进行逐个核
              军人家属,居住农村15~20元,居住城镇25~30                         对。经过普查,注销定恤对象4名,定补对象19名,
              元。是年全县有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 新增定补对象12名,提高抚恤标准的对象107名,
              军人家属( 含孤老在内) 113户, 140人, 计发定额抚 提高定补标准对象912名。定恤对象月人均提高
              恤金4.08万元。1987年对142名红军失散人员的 8.43元,定补对象月人均提高5元。
              生活困难进行补助。标准按军龄长短(包括民国年                                1998年,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年
              代坐牢期间)分三档;军龄1年以下每人每月25元, 人均定恤1590元,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年人均抚恤
              军龄2~3年28元,军龄3年以上30元。如属孤                           (包括增发数) 1626元,红军失散人员和复员退伍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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