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4 - 永康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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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卷 民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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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23 1998~2007年军人立功奖励优待情况
奖类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士兵 合 计
年度 人数( 人) 人均( 元) 人数( 人) 人均( 元) 人数( 人) 人均( 元) 人数( 人) 金额( 万元)
1998 1 2000 20 400 264 300 285 8.92
1999 — — 20 400 253 300 273 8.39
2000 1 2000 14 400 236 300 250 8.054
2001 — — 14 400 236 300 250 8.054
2002 — — 1 400 194 300 228 5.86
2003 — — 9 400 219 300 228 6.57
2004 — — 4 400 224 300 228 6.72
2005 — — 11 400 225 300 — 6.75
2006 — — 2 400 — 300 — 6.90
2007 — — 5 400 229 300 — 6.87
定期补助 1961年全县评定享受定补的烈属 老、精神病患者再增加5元。并给他们颁发优待定
26户49人,月补总额163元。1963年国家规定定 补证。年底全县享受定期抚恤或定额补助的烈士家
期定量补助对象为:孤老烈属和孤老病故、失踪军人 属、 牺牲病故军人家属126人, 年支出4.1万元;“ 三
家属;病故军人的遗孤和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 老” 146人,年支出1.72万元;复退军人747人,年支
士、病故军人及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已失去劳动 出11.49万元。
能力而其子女又确实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的
父母和配偶;生活有困难的在乡三等残废军人;生活
困难的退伍老红军,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
难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困难
的复退军人。人民政府给予城镇烈属每人每月补助
4~6元, 农村烈属3~5元, 残废复退军人2~5元。
1979年人( 户) 均补助: 烈属7.33元, 复员军人6.50
元,退伍军人6.76元。补助的退伍军人中多数是精
神病患者。1982年定期补助标准由1979年每月
4~8元,增加到6~10元,对孤老烈属和孤老复员
军人增加到15元。 图3126 民政干部为特困优抚对象送上补助金
1985年7月1日,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
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 1991年5月, 市民政局组织人员对全县42个
抚恤金。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 乡镇1694名定恤定补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普查, 做到
村的每人每月20~25元,居住城镇30~35元;病故 见人、见证(烈属证、复员证、定补证),进行逐个核
军人家属,居住农村15~20元,居住城镇25~30 对。经过普查,注销定恤对象4名,定补对象19名,
元。是年全县有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 新增定补对象12名,提高抚恤标准的对象107名,
军人家属( 含孤老在内) 113户, 140人, 计发定额抚 提高定补标准对象912名。定恤对象月人均提高
恤金4.08万元。1987年对142名红军失散人员的 8.43元,定补对象月人均提高5元。
生活困难进行补助。标准按军龄长短(包括民国年 1998年,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年
代坐牢期间)分三档;军龄1年以下每人每月25元, 人均定恤1590元,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年人均抚恤
军龄2~3年28元,军龄3年以上30元。如属孤 (包括增发数) 1626元,红军失散人员和复员退伍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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