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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卷 民 政
                                                                                         犇犐犛犃犖犛犎犐犢犐犑犝犃犖犕犐犖犣犎犈犖犌

              定,由民政科按月拨款补助。是年春节,拨优抚款                                 优待工分( 劳动日)        1956年优待代耕制改为
              1.23万元。并发动青年、民兵为烈军属做义务劳动                          “优待工分(劳动日)制”。县人民委员会4月1日规
              7035日。优待物资有面条、糕点420千克,鲜鱼、猪 定:以全体社员群众人均收入的金额为标准,对低于
              肉1679千克,粮食1.73万千克,现金3758.32元等, 一般社员生活水平(人均收入)的,农业社用优待劳

              并赠送光荣灯1562盏,光荣联1550对,光荣匾 动工分的办法保证他们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群众;
              358块。                                             确定优待工分后,烈军属参加积极生产,增加了收
                                                                入,不扣除优待劳动日的数量,同样支付优待工分,
                                                                烈军属优待的劳动工分,由全体社员负担。民政科
                                                                推行优待工分制, 按困难程度进行优待的原则, 对部
                                                                分减产农业社中的烈军属和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个
                                                                别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军人, 由人民政府发补助款。
                                                                1957年组织力量到桥下乡(平原地区)、柏岩乡(山
                                                                区)、芝英镇(农村集镇)等地推行优待烈军属劳动田
                                                                试点。1960年9月中共永康县委做出《关于做好烈
                                                                军属和残废军人优待劳动日》规定,采取“一年评定、
                 图3124 为纪念志愿军赴朝鲜参战56周年,永康籍                    三年不动”的优抚方式。1963年优抚对象,户均优
                 志愿军战士在市抗美援朝纪念公园缅怀牺牲的战友                         待工分343个劳动日, 口粮61.5千克, 优待面占优

                  土地代耕      1951年2月全县成立“优属委员                    抚对象的66%。1979年平均每户优待工分437.3
              会” 52个,颁布了《永康县优待军工属代耕暂行办                          分,口粮131千克,占优抚对象的56%。
              法》, 享受代耕对象为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工属和革命                               优待现金 1980年,由劳动工分优待转为现金
              残废军人家属。代耕范围:凡居住农村(含小集镇)                           优待。1981年春,现金优待从原两个人民公社增加
              年龄在17~50岁的正、半劳动力均有负担代耕的义                          到8个公社。农村义务兵家属1902户,享受现金优
              务。代耕形式,采取“固定代耕”(从耕田至粮食归                           待的有311户,平均每户现金38元。享受劳动工分
              仓,均无偿劳作)、“低价代耕”(付极低报酬)、“帮工                        1591户,优待工分124.8万分,折合金额9.9万元,

              代耕”(收种无偿帮工)、“工票制”(每亩田定工票12                        平均每户现金62.1元。1982年实行“ 三改” 优待办
              张,发给烈军属,每张票可领取一定数量粮食,烈军                           法:即改优待工分、优待口粮为优待现金;改困难大
              属可用工票雇劳动力,也可自劳,票自用)四种。                            多优待、 困难小少优待为普遍优待; 改村、 队分散自
              是年,全县参加代耕有811个组7003人。享受代                          行优待为乡镇统筹优待,统一兑现。资金由人民公
              耕1758户,代耕田334公顷。代耕制度一直实行                          社、村创办的企业利润中提留或农民摊派负担。优
              到1955年。1953年全县88个乡镇实行“固定代                         待金一般以当地同等劳动力收入的三分之二或二分
              耕”的有41个乡(镇),采用“工分票代耕”的有47                         之一为标准。1984年做出“五优先”的规定:即招聘
              个乡(镇)。                                            合同工(包括招干)优先,子女、弟妹入学优先,批基
                                                                建房优先,发放商品生产贷款优先,家庭生活困难补
                表3121 1950~1955年全县代耕情况                          表3122 1982~1987年优待金发放情况
                年 度        享受代耕(户数)           代耕田(公顷)

                 1950          2295             391.33            年 度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户 数 1911 1932 1674 1716 2025 1965
                 1951          1758             353.71            优待面
                 1952          1452             206.32             ( %)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953          1207             139.07            优待金

                 1954          1119             142.38            (万元)   21.69 24.61 23.61 39.90 52.73 51.40
                 1955           919             122.38           户均(元)113.50127.50141.10232.50260.37261.58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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