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7 - 永康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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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志
               犢犗犖犌犓犃犖犌犛犎犐犣犎犐

              发的牺牲证明书(《革命烈士证明书》
              《 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
              人病故证明书》《革命工作人员病故证
              明书》《 革命牺牲民兵、 民工家属光荣
              纪念证》),对其家属按规定发给一次

              性抚恤粮或抚恤金。
                  抚恤方式和标准: 1950年抚恤粮
              为225~600千克, 1952年为450~
              900千克, 1953年抚恤金为110~550
              万元(旧币), 1955年为120~650万
              元, 1963年后规定对牺牲病故军人曾
              立二等功以上的可以增发抚恤金的四
              分之一。1979年为370~700元, 1980
              年、 1984年将烈士的抚恤标准分别调
              整为800~1000元、 2000~2400元。                                 图3129 帮扶伤残人员
              1985年又重新规定:对1984年4月1                              乡。“残废抚恤金”(含优待金)每年分上半年、下半
              日以后牺牲的烈士, 按其生前月工资的40个月工资
              计发一次抚恤金,生前无工资或低于军队23级的,                           年两期凭证发放。1950~1987年,国家多次调高抚
              按23级正排职干部40个月工资计发。还规定中央                           恤标准。
              军委、 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 增发一次性恤金                             1950年残废金(粮) 30~200千克,抚恤金(粮)
              三分之一;二等功以上军人,参战民兵、民工批准为                           200~750千克。1952年残废金(粮) 60~250千克,
              烈士的,增发一次性恤金四分之一。至1987年发放                          抚恤金(粮) 400~1400千克。1953年改发现金
              粮(大米) 4100千克,抚恤金14.24万元。抚恤金一                      390~100万元( 旧币), 并将抚恤粮、 残废金合并为

              般发给烈士的父母、配偶,在特殊情况下如有争议,                           残废抚恤金: 特等、 一等、 二等者终身享受, 给二等以
              即按照顺序:父、母、妻、夫、子、女,十六岁以下的弟、                        上残废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对三等残废人员和二等
              妹,抚养已故军人长大而现在依靠已故军人生活之                            以上残废人员的家属适当给予减免医疗费;在职残
              其他军属。无上述亲属者不发。                                    废军人与本单位因公受伤职工同等待遇; 革命残废
                                                                军人乘坐车船按半价优待。1955年残废抚恤金
                表3126 1979~1989年发放牺牲、 病故抚恤金情况                 140~420元。
                                                    单位: 万元          1962年11月,按省民优《关于对革命残废人
                  年度         金额          年度         金额          员换发新的残废抚恤证件结合换证调整等级的通
                 1979        0.20       1985        0.21        知》精神,组成“评残委员会”,从县人民医院抽调

                 1980        0.36       1986        0.40        12名医生参加检评。全县42名残废人员,由二等
                 1981        0.07       1987        0.80        乙级提二等甲级2人,由二等甲级调二等乙级1
                 1982        0.26       1988        0.31        人,由二等乙级调三等甲级1人。是年通过调整,

                 1983        0.24       1989        1.39        有一等1人,二等甲级11人,三等甲级9人,三等
                 1984        0.43        合计         4.70        乙级10人。调整后对在乡一等以上残废人员的
                                                                粮、油、副食品一律按照当地干部定量标准供应。
                注:历年内统计系指当年一次性抚恤金                               1965年将原规定一次发给在乡三等残废抚恤金,

                  残废抚恤 初期残废抚恤分因战、 因公致残。 改为每人每年按标准发给三等甲级30元,三等乙

              残废的等级分四级六等: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 级24元。
              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抚恤标准,分在职、在                               1978年调整在乡残废抚恤金为80~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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