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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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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1987年优抚对象定补抚恤情况
表3124
年 度 户数 人数 金额( 元) 备 注
1979 116 120 9768
1980 254 285 16500
1981 271 294 26800
1982 328 340 29800 1. 定补金额是指全年发放数
1983 416 437 42900 2.1985年烈属定补改为定期抚恤金也含在内
1984 420 442 66600 3. 统计资料不含“三老”和“红军失散人员”
1985 448 471 82700
1986 723 752 110000
1987 832 873 155950
人年人均生活补助1334元,分别比1997年提高 万元。
11.3%、 8.1%、 14.3%。 1991年,全县领取抚恤金的有44人,月人均补
2000年,为70多名“三属”人员和665名红军 助6元。对定期抚恤补助和救济少于最低标准的
失散人员等发放优待金300多万元(其中包括在乡 1161人,月人均增加补贴3元。1995年按省统战
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2001年,对全市 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处理部分黄埔军校同
1077名优抚对象进行普查登记,其中有复员、退伍 学生活困难的通知》,市委统战部、民政局根据永康
军人663名、“三属”人员63名、伤残军人300名、红 黄埔军校同学会理事会调查进行核实,对10名有特
军失散人员19名、军队离退休干部32名、带病回乡 殊困难的同学给予一次性补助人民币28万元。
退伍军人48名。2002年, 制订《 永康市在乡重点优 1997年给“三老”人员中的农村老党员生活补助费
抚对象住院治疗补助办法》,对全市739名不同优抚 由每月80元调整为100元,享受两份以上生活补助
对象分档次补助,使在乡“三属”、三等伤残军人、老 人员保留原标准。是年,在乡“三属”定期抚恤金在
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住院费用超过基础的部分 原发放的基础上调高5元,红军失散人员调高15
都能得到相应补助。2005年,根据换证工作中掌握 元, 各类优抚对象月人均补贴8元。
的优抚动态确切数据,结合贯彻《浙江省军人抚恤优 2000年, 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关于
待办法》,对定补定量的对象实施自然增长机制。残 “ 城镇退伍军人待业安置” 的规定, 按城镇居民最低
疾军人增长率为 22%,其他优抚对象增长率 生活保障标准每月170元, 给予当年退伍的86名军
为15%。 人待业前8个月发放生活费11.7万元。2001年为
临时补助 优抚对象享受定期补助后,生活仍 57名在生活、住房、医疗等方面有困难的优抚对象
有困难或遇天灾人祸的给予临时性补助。1951年 支付求助经费5.1万元。2003年“八一”期间,配合
金华专署拨大米4.8万千克,补助有困难的烈军属。
1952年县人民政府给烈军属2668人、 复员军人38
人发放优抚粮1.97万千克,生产补助款7207万元
(旧人民币)。1954年发放优抚费1.07亿元(旧币),
资助烈军属582户,复员军人181户。是年12月发
人民币1.48亿元( 旧币), 作为补助优抚对象入社的
生产资金。1956年发补助费3.34万元,解决1071
户烈军属、荣、复军人的入社股金。1959年县人民
委员会下拨优抚款1.77万元。至1987年全县发放
补助大米3.48万千克,现金40.26万元,年均1.12 图3127 民政干部调查优抚对象生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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