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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卷 风 俗
                                                                                           犇犐犛犐犛犎犐犔犐犝犑犝犃犖犉犈犖犌犛犝

              品,到墓前祭奠。路上不能歇担,直接到坟地,祭后 指点照顾与帮助,丧家丧事至此全部结束。
              由娘家人接回娘家,宴请亲族,无女儿者由外公和亲                                祭   清 人去世后,在第二年社日(农历立春后
              戚代之。主家不开火。事后,娘家人要给女儿回敬 第五个戌日)之前扫墓,称“祭新清”。仪式与老清差
              厚礼, 如奁契、 银两、 红包等。“ 七七” 也叫“ 满七”, 要 不多, 只是新清要宴请, 必须用鹅一只。此后, 年年
              做满筵羹饭,用盘碟八副,酒席丰盛,宴请阴间祖宗 到清明节时都要去祭清。去世后周年来临时,还要

              四代,示意新增族房阴灵,拜托祖上诸亲阴灵携带, 请客,借以怀念先人。



                                           第四章 婚姻习俗







                婚姻大事,关系着家庭兴衰,宗族繁衍,种姓传 生活在女家,所生子女都随母姓,谓之“招婿”。入赘
              递,自古以来备受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男 的男方,一般兄弟多,或生活贫困无力娶妻。寡妇不
              女不平等,女人嫁前从父,出嫁从夫,夫亡从子,被完 出嫁,为养活子女而招男性同居,谓之“进舍”。进舍
              全剥夺了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现 的男方一般为中年丧妻而无后者,此类男人只图后
              了男女平等、 婚姻自主, 婚姻习俗也有了根本的 半生有个温馨家庭, 老有所依; 有大龄因家贫而未娶
              改变。                                               者, 此类男人进舍后如得子, 要随原夫姓, 以续男方
                                                                之香火。
                                                                     童养媳、待郎媳 旧社会经济困窘、子女众多的
              第一节 旧婚姻制                                          人家, 难以娶媳妇, 就领养或抚养他人之幼女或少女

                                                                为媳, 及笄后再完婚, 谓之“ 童养媳”( 土话叫“ 小新
                旧婚姻制度,体现封建宗法对女性的歧视和苛 妇”)。也有妇女婚后多年未育,而信“先开花,后结
              求,显示女性社会地位的低下和对女子的种种禁锢, 子”之说,就先养他姓之幼女作“引子窝”,也叫“做娘
              流传千年,各地都存在不少陈规陋习,永康也不例外。 窝”。待生子之后,则姐弟相称,长大后也有结为夫

                  典    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有的人家男 妇的。故有“廿岁姐姐七岁郎”之说,男女年龄差距
              人丧偶无力续弦,或妻子久不生育,男方可另与一已 甚大,谓之“待郎媳”。
              嫁女子订立契约,限定时间同居,时间短的叫“典                                 纳   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纳妾是一

              妻”。典妻一方,多属于原来的妻子不育,而出典女 种有钱有地位男性的特权。非正配之妻,谓之为妾,
              方多因为债务所逼或子女多,生活贫困,难以度日, 也称二房、三房、偏房,或称“小老婆”。民国时虽也
              被迫无奈, 一般以一年半载为期。在典期间, 女方与 倡导一夫一妻, 但无明确律条规定, 一夫多妻不认为
              男方同居,直至怀孕为止。典妇一般仅负生育之责, 是触犯刑律行为。故若干官家、富户依然妻妾成群,
              不事男方家务,所生子女不准认母。同居期间一旦 为妾者的地位,明显低于正配。纳妾陋习直到中华
              受孕,女方即回原夫家,不再与典主同居。分娩后, 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明文严禁。
              则将所生子女送给典主,从此不再来往。                                     休婚、退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解除婚姻
                  守寡、改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 妇人重节 关系一般由男方提出, 退婚则也有女方提出。大凡
              烈贞操,有“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个猫狸绕山走” 被退者多属违背“三从四德”“犯七出”之女人。结婚
              的说法。青年女子丧夫后不得再嫁,在夫家守寡,称 或离婚都无法定手续。男方只需一纸休书,就可解
              为“寡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改嫁者少,只有 除婚姻关系。被休之妇在社会上被视为道德败坏、
              子女繁多而丧夫无力养活者, 为养大子女而不得不 名气不好, 受尽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这一
              再嫁,称“再醮”。                                         陋习被明文禁止。

                  招婿、进舍       女方无兄弟者,父母招婿,一辈子                        靠   老   年近花甲或年过花甲的妇妪丧夫后,


                                                                                                        〉〉〉2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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