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2 - 《舟山市志(1989—2005)》上卷
P. 512

理条例》,营业性客车养路费不低于230元/(月·吨),大陆线300元/(月·吨),本岛线400元/(月·吨),外
            岛线300元/(月·吨),出租车400元/(月·吨);货车及非营业性客车养路费200元/(月·吨),侧三轮摩托车

             150元/(年·辆),二轮摩托车100元/(年·辆),二轮轻便摩托车50元/(年·辆),拖拉机540元/(年·吨)。
            2004年,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客运班车养路费等公路规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对部分农村客运班车

            养路费全免或半免,推进农村客运业发展。全市享有全免、半免养路费车辆350辆、675吨,全年减免养路费
             180万元。2005年,全市征收公路养路费6920万元。
                客货运附加费(公路建设资金)    1989—1997年,客货运输车辆代征票价11%的公路建设资金。1998年

            起,执行《浙江省公路建设基金、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和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
            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对经营客、货机动车辆单位和个人向旅客和货主负责代征,征收标准为:客运
            2.5元/(人·千米),大陆线60元/(月·座),本岛40元/(月·座),外岛30元/(月·座),出租车80元/

            (月·辆),货运2.5元/(吨·千米);定额征收50元/(月·吨)。收入全额上缴省局,返回2%代征费。2005
            年,征收1266万元。
                道路运输管理费    1990年正式开征,经营公路客货运输、装卸运输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每月须向交通

            运输管理部门缴纳营业额1%的管理费。2005年4月,根据国家《关于调整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的通知》
            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书》,调整征收标准,对经营客运、货运机动车辆

             的单位和个人,按营业收入的0.8%定额征收,其中客运5元/(月·人),货运20元/(月·吨);机动车维修
            服务企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以及运输服务、搬运装卸,均按营业收入的0.8%定额征收。运管费属自收自

            支,10%解缴省局,20%解缴交通主管部门,剩余用于运管人员工资福利和管理费用。2005年征收运管费531
            万元。
                通行费    1997年11月开征,征收对象为进舟山本岛车辆(含舟山大陆客运班线),征收标准为载客20座

             以下(含)和载重2吨以下(含)客、货机动车20元/车次;载客50座以下(含)和载重5吨以下(含)客货机
            动车40元/车次;51座及5.5吨以上客货机动车60元/车次。2005年,征收通行费916万元。
                车辆购置税    原为车辆购置附加费。1989—1994年,附加费征收标准为:国产车按购车总价的10%征

            收,进口车按购车总价的15%征收。1995年起,国产车、进口车全部调价为按购车总价的10%征收。2001年
             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交通部门征收管理的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
            仍由公路部门负责代征,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全部划转市国税局。






                                           1989—2005年舟山市稽征费征收情况
             表3-1-6-1                                                                             单位:万元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