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1 - 舟山市志(1989—2005)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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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发展    1994年,建立外贸出口发展基金。1995—1998年,筹集基金349万元。1998年7月1日起,国
               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对出口商品实行财政资金贴息,市财政拨付出口贴息资金4823万元。每年根据国家

               宏观政策调整和市外经贸发展的特点制定《舟山市本级外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支持企业扩大地方工、农业
               产品出口,扩大出口规模;支持企业参展,开拓国际新市场;实行出口信用保险费补贴,减少出口收汇风险;

               支持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支持企业参加反倾销应诉,提高“入世”应对能力。1989—005年安排外经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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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资金8663万元(包括部、省补助资金)。
                   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职能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转入财政部门。市财政

               与市外侨办、中国银行舟山支行配合,开展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工作。2001年具体制定用汇管理细则。
               1989—005年,全市累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出国团组238个,出国人次1212人次,审批出国用汇147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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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89年开始利用政府外债,至2005年底开发项目6个,贷款总额2747万美元。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管理体制沿革    1990年9月,市财政局设立国有资产管理科。1992年5月,设立国有资产评估中心,开
               始探索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997年3月,市政府成立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专管全市国有资产工作。是年11月,成立市国有资产管理委
               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行使市属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合署办公,履
               行全市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各县(区)相应设立机构。至2000年,四县(区)全部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局(国

               资办)。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从“国家所有、国家经营”和“国家所有、企业经营”发展到“国家所有、分级
               管理”和“国家所有、授权经营”模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

                   2001年9月29日,保留“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舟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除资源
               性资产管理职能划归市国土资源局、农林局外,其余职能并入市财政局。
                   2005年,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四项

               职能:市委授权市委组织部管理市直属企业领导人员及有关部门承担市直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能;市人
               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审核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的职能;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

               配政策和主要负责人年薪制的职能;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的职能。
                   县、区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单独设立,国资监管工作主要由当地财政部门承担。
                   国有资产营运体系演变    1997年11月,市政府印发《舟山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

               革方案》,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体系的总体框架为3个层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
               企业。

                   1999年1月,市政府对全市国有资产营运体系提出补充意见,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实行两次授权,第一
               次由市国资委授权给舟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总公司,第二次由该总公司再授权给行业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子
               公司。至2003年底,市本级已组建行业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4家,对3家国有独资企业进行直接授权。

               2005年起,政府开始国有资产体制改革,着手国资转换的前期工作。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    1993年起在部分企业开展清产核资试点工作,1994年扩大试点,1995年全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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