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5 - 舟山市志(1989—2005)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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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农村专业户、个体工商户和经济联合
               体从事非农业生产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提出用地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按照规定审批

               权限办理。专业生产停止后,土地必须归还集体,不得擅自转让。1994年1月修改后的办法规定,在农村的
               个体工商户等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实行有偿使用并提出用地申请,经当地乡(镇)
               人民政府审核,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办理。

                   按照前款规定批准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批准文件签订合同,确
               定有偿使用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费用等事项;使用土地期限已满的应将土地退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照合同规定处理;使用土地期满需要续用的应按规定办理续用手续。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1988年之前,国有土地实行无偿、无限期、无流动使用制度。
                   1989年1月1日起,在全市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始征收土地使
               用税。以使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单位面积和固定税额计算,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实行定额税率,

               市城区每平方米年税额0.4~2.0元,嵊泗、岱山两县城每平方米年税额0.4~1.0元,建制镇、工矿区每平方米
               年税额0.25~1.0元。凡属国家机关、医院、学校、人民团体、军用、寺庙、古迹、广场、绿化地带以及农、
               林、牧、渔生产用地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用地的免缴。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之日起满一年开始计税;新
               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计税缴纳。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1990年6月25日,市政府颁发《舟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具体办法》。1992年,将土地使用制度
               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随后成立市、县(区)地产管理所,负责国有土

               地管理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10月,市政府颁发《关于加快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除按法律规
               定无偿划拨的,其他用地逐步被纳入有偿使用范围,土地使用制度逐步转入有偿出让、转让的管理轨道。
                   市、县土管局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各类用地的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三种出让
               方式:协议出让、招标挂牌出让、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后,根据土地出让后的不同用途,土

               地使用期限规定为40~70年。1992年6月19日,沈家门镇大蒲湾畈面积82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每平方
               米400元的地价,协议出让给沈家门建材日杂商店,收取土地有偿出让金33万元。7月,一家外商企业与市土

               管局成交,以出让方式取得105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9月,嵊泗县将菜园镇106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
               用权转让,采用拍卖方式,最终以每平方米560元成交,取得出让金59.36万元。1992年以后国有土地有偿出
               让渐成规模。1992—2005年,全市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3211块、39445.64亩,总地价69.20亿元。






                                          1992—005 年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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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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