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9 - 舟山市志(1989—2005)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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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常年固定的蔬菜基地一般不得征用,确因国家建设需要非征用不可的,必须经省政府批准,并补足新菜
地。凡超越权限违法批准用地的,追究越权批地者的责任。严格控制乡(镇)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农村私
人建房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建房。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确因住房困难需要在城镇建房的,
一律从严掌握。禁止个人单家独院建造住宅,确需要私人建造的,占地面积人均不得超过8平方米。
2000年7月5日起执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2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
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
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按
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征地补偿与安置 征用土地补偿费,1988年起,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有关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执行。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为年产值的5~ 6倍,每亩补偿一类(定海城区街道、沈
家门镇、定沈线两侧)6000元、二类4000元、三类2000元;征用非耕地的按照邻近耕地标准的二分之一补
偿,即分别为3000元、2000元、1000元;蔬菜地(按常年固定的蔬菜地)每亩补偿8000元。
青苗补偿费,按照当季作物产量计算,蔬菜地每亩1000元,其他每亩600元,能收获的不补偿,无苗的
不补偿。征用后尚未使用的土地,乘此间隙种植作物的,施工时不补偿。建设单位应尽量在作物收获后再施
工,以免当年到手农作物受损。对于多年生经济林木,原则上由原用地单位移植,征用单位付给一定移植费;
无法移植的,由征用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国家、集体建设征(拨)用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等实际情
况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不补偿。涉及农田水利工程及其机电排灌设备等附属物的,按照实际
情况给予迁移或补偿。因国家、集体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造成剩余劳动力的安置及安置补偿费,按照《浙
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结合舟山实际情况,给予补偿或安置。
1988年舟山市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助标准
表 4-10-2-7
征用土地后,被征用土地可利用安置补助费采取多种办法安置对象。1993年4月,市政府规定,土地征
用劳动力安置可采取名义招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和一次性发给安置费、自谋
职业等儿种渠道解决。鉴于物价上涨等因素,将土地征用劳动力调整为40000元/亩(限定海城区)。2003年5
月,出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每个乡镇征地补偿标准都有不同程度提高,普陀区、定海区平均分别提高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