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0 - 舟山市志(1989—2005)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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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收费    1990年7月1日,《浙江省医疗收费标准(试行)》在全市施行,全市执行二级收费标准的有
            市人民医院、市精神病院等5家,执行一级医院收费标准的有定海区人民医院、普陀区人民医院等13家,其余

            均执行区(中心)卫生院收费标准。同月,市物价局、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外来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费规
            定为每月1~2元,申领《计划生育证明书》手续费和成本费为2元。1991年7月,全省调整医疗收费标准,门

            诊挂号费从0.20元/人次提高到0.50元/人次。12月,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浙江省医疗
            收费标准〉的通知》,本市对住院床位费做出每日下浮0.20~0.60元的规定。1996年,分别提高洋岙医院、妇
            幼保健院、市第二医院部分病床收费标准。1997年1月,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

            革,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幅度,全市医药费用在1996年基础上增长不超过24%,其中市本级为26%,县、区级为
            22%。提高挂号费、住院床位费、手术费、护理费、治疗费标准,适当提高化验等收费,增设门诊诊疗费和

            二级、三级护理费,降低CT、磁共振、碎石机、彩色B超等大型设备检查治疗收费标准。取消门诊检查费和
            住院终末消毒费,规范一次性材料收费。1998年1月,取消门诊等公用场所空调费。6月,确定普通病房住院

            床位费为11元(4人间)。11月起,实行境内外患者相同收费标准,并审定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2000年3
            月,专家门诊挂号费调整到7元(主任医师),诊疗费调整到10元(省级名医),急诊挂号调整到2元,取消病

            房电梯使用费,降低部分收费标准。是年9月,执行国家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5年7月,
            全省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对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统一项目名称、统一项目内涵、统一编码管
            理。除部分项目因病情需要按急诊或定量定价外,对检验项目原则上实行按检验指标统一计价,不再区分检

            查的方法、试剂、仪器、产地及速度快慢。对检查项目合理确定计价单位,并限定计价数量。规范一次性卫
            生材料收费,除可按规定收取特定的一次性材料费外,不得在价外另收其他材料费用;对一次性卫生材料费

            实行差率和差额“双控”的办法。适当提高手术、治疗、护理、注射及中医推拿、针灸等技术劳务价格,将
            原规定可外加的电刀等卫生材料费按统一标准计入手术费;降低各类检查、检验及大型仪器治疗价格。是年
             12月,印发《舟山市社区卫生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并公布项目价格表。






                                      1990—005 年舟山市部分医疗收费标准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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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4-10-3-16


















                景点门票价格    1992年1月1日起,普陀山增设进山门票,每张5元。各景点、寺庙门票收费合计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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