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5 - 舟山市志(1989—2005)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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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55.0分贝,比上年上升0.9分贝;市区大多数地段及人口均处于声环境质量较好状
               态,等效声级55分贝以下面积占62.4%;市区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70.2分贝。2005年,总体声环境质量较

               好,市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53.1分贝,达到控制值要求,大多数地段及人口均处于声环境质量较好
               状态,等效声级55分贝以下面积占67.3%;市区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72.1分贝,超过国家控制值2.1分贝。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1989年3月,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1989年舟山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标志着环境管理转向由政府首长负
               责的环境综合整治管理体制。是年签订的责任书共22项目标内容,包括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项目7项,工业污染

               防治项目9项,环境管理内容6项。市政府与9个市级职能部门签订分解责任书,落实责任;四县(区)以签订
               责任状或政府发文形式落实县(区)目标责任书。此后每年逐级签订(1991年改为任期目标责任制),目标

               明确,责任落实,以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开展环境管理。1995年后,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签订范围扩大,
               市政府每年与各县(区)政府和市计委、经委、教委、城建委、工商局、卫生局、公安局、水产局、环保局、

               港务局、商业局、普陀山管理局、农林局、二轻总公司14个部门分别签订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城
               市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工业污染防治项目和环境管理内容等,并每年对各县(区)和有关部门环保目标责任

               制年度实施计划进行期中和期终检查考核。
                   1989—005年,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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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收费等管理制度,落实“一
               控双达标”任务,以行政管理结合经济手段,强化环境监督管理。至2005年,全市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量得

               到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日益走向协调发展。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1989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三同时”
               原则。1994年,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权限、审批时限、各建设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在项目管理上,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凡需要进行“三废”治理的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
               准,擅自生产,造成环境污染者,责令停止生产、补建防污设施;合理布局,禁止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

               建在城镇或环境敏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禁止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项目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凡新建、
               扩建和技改项目应采用新工艺,将“三废”尽量消灭在生产过程中,对不能在工艺过程中消灭的“三废”尽

               可能综合利用,化害为利。1989—994年,执行“三同时”项目216个,其中大中型项目“三同时”执行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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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小型企业80%~0%,乡镇企业70%;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387份。1996年,“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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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率87.2%,验收合格率55.9%;全市669个建设项目,向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和备案项目131个,审
               批备案率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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