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6 - 舟山市志(1989—2005)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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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后,按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
            制度及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六原则”(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发展规划,

            做到布局合理;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工艺先进;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现有污染的企业必须达标排放;满
            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能维持或改善地区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要求),对新建项目

            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三同时”执行率和审批备案率基本呈逐年上升趋势。是年,“三
             同时”执行率93.2%,验收合格率83.4%;建设项目868个,审批备案率48.4%。2000年,“三同时”执行率

            97.1%,验收合格率85.5%;建设项目675个,审批备案率57.8%。2002年,“三同时”执行率100%,验收合格
            率98.5%;全市建设项目828个,审批备案率79.3%。

                2003年9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年,全市有建设项目940个,向环保部门
            办理环境影响审批和备案项目875个,审批备案率93.1%。2004—2005年,全市“三同时”执行率100%,验收

            合格率100%;建设项目1929个,审批备案率100%。
                排污收费制度    根据国家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省有关排污收费政策,贯彻执行1985年第一次全国排

            污收费工作会议制定的“强化征收,严格管理,改革使用,完善规章,理顺关系”方针,1989—994年,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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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征收排污费1175万元,其中80%用于污染治理补助,20%作为综合整治和环保自身建设补助。1995— 2000

            年,加快全市污染企业治污进度,全市依法向2500家企业(单位)征收排污费2921万元。2001—2004年,向
            851家企业(单位)征收排污费1928万元。2005年,征收排污费1820万元,涉及企业(单位)1109家。征收

             的排污费主要用于企业污染治理的补助,被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
                环境污染监督管理    限期治理制度    主要对污染严重的城镇、工矿企业、江河、湖泊、海湾,提出

            具体措施,实行限期治理。1990年7月,舟山市下达第一批烟尘限期治理单位13个;11月,下达第二批烟尘限
            期治理单位10个。1993年10月,下达第一批普陀烟尘控制区市管单位限期治理单位3个。1997年2月,根据省

            计经委、省环保局颁发的关于发布限期关停(淘汰)污染企业(设备)目录的通知,将小造纸、小制革、小
            化工、小电镀、小印染、小酿造、小冶炼、小水泥、小石棉、放射性制品等各类污染企业(设备)列入限期
            治理对象。1998年,市、县(区)政府对全市所有工业企业实行限期治理。1999年8月,下达第三批市属污染

            企业限期治理单位11家。2003年9月,下达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单位6家。2004年,确定18家市县(区)重点挂
            牌督办单位。2005年,排查一批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整治,列入第一批市级重点污染整治企业10家,其

             中2家被取缔,2家被责令停产,6家企业基本完成治理设施建设。
                排污申报制度    1996年起,实行排污申报制度,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在试生产前3个月内应办理排污

             申报手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须在工程

            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做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均须在变更前15
             日内或改变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具体为:企业申报登记→环境监测机构审核→核定小组确定重点源名单
            →经共同核定形成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污数据、应用数据→环境污染控制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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