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4 - 舟山市志(1989—2005)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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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电脑触摸屏等方式进行公布,规范政务、村务公开制度。1999年6月,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向办理户口
“农转非”延伸,规定办理户口“农转非”必须是实行计划生育户。2001年3月,取消办理“农转非”户口中
计划生育证明。2001年8月,市计生委出台《关于实行出生瞒(漏)报有奖举报制度的通知》,规定举报一孩、
二孩出生瞒(漏)报每例奖励300元,举报多孩出生瞒(漏)报每例奖励500元。12月实行出生缺陷逐级报告
制度,发现出生缺陷病儿(包括各类遗传性和非遗传性出生缺陷),村委会应在一个月内向乡镇(街道)计生
办报告,乡镇(街道)计生办每半年向县(区)计生局报告一次,县(区)计生局于次年年初向市计生委报
告。是月,市计生委成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和执业许可审批小组,负责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和执业许可审批。
2003年起,根据2002年9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增的“奖励与保障”所规定的内容,各县
(区)相继出台省条例授权的奖励优惠政策,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夫
妻不再生育等实行计划生育的特殊对象进行扶持。2004年,出台《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至
2005年全市筹集计划生育公益金179.2万元,累计向388户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发放50.22万元。是年下发《关于
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规定对城镇无业(失业)人员,县区财政给予每年不低于50元的独
生子女父母奖励;对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乡镇(街道)或集体经济较好的村每
年发给一定额度奖励或一次性奖励,在审批宅基地和村级集体经济分红时按2人计算。是年,兑现奖励总金额
为154.53万元,兑现率83.5%。至2005年底该项奖励政策全面落实。2005年9月起,全面落实渔农村部分计划
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对渔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已年满60周岁且在1933年1月1日后
出生的计划生育夫妇,发放每人每年600元的奖励扶持金;至年底有1656位老人享受该项政策,发放奖励扶
持金99.36万元。全市“奖励、优惠、扶持、救助、保障”五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基本形成。
流 动 人 口 计 生 管 理
1993年起,对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管理,市政府与市属8个部门负责人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成立流
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调小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验发证、统一收费、统一考核和加强服务的
“五统一、一服务”。1995年相继出台《关于舟山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工作程序》《外省来舟山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管理意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础档案管理规范》等配套性文件。市计生委与相关部门联合出台
关于审批私营企业、个体大户工商登记时统一查收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审批暂住证时核验计划生育查验证
明等政策,规范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1996年,建立流动人口联合办公制度,统一办理暂住证、外出务工许可证、流动人口计生验证和收取管
理费等。是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巡查制度,由计生部门牵头,各地成立巡查队伍,对乡镇、居委、单
位、公共场所、建筑工地等开展每季一次巡查,对无证人员及招用无证人员单位发放限期交验通知书和限期
整改通知书。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被列入与各县(区)、普陀山管理局、市定海城管委签订的《社会综合治理目
标管理责任书》内容。1998年市政府明确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体制和企业应履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职责。2000
年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体制,明确责任追究制度、日常管理制度及各项保
障机制,由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双方共同管理,以户籍地管理为主”转为“双方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