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3 - 舟山市志(1989—2005)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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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法 行 政
1989—995年,全市计生依法行政工作主要根据《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出台一系列相关文件进行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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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1989年1月,市府办转发市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严禁早婚早育的报告》,把婚育
行为纳入政策法制的轨道。1990年5月,全市实行育龄夫妇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公证,各县(区)公证率
84.6% ~ 95.7% 。1996年7月,对外出、外来三个月以上育龄妇女由乡镇(街道)政府统一收取计划生育管理
费每人每月1~2元。10月,全市统一使用新印制的《准生证》,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生育政策和人
口计划安排生育。1991年4月,市计生委发文规范“特殊情况”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程序;2003年又做相
应调整,进一步规范特殊情况生育审批程序。1992年10月,市计生委与市卫生局联合签发《严禁利用“B超”
作胎儿性别鉴定》,避免男女性别比失调。1994年,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办法,对违反条件生育者,在评
选先进、晋级晋职时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1995年加大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每年开展一次执法检查。是年4月,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行政处罚
案件备案与登记制度,规定县(区)和乡镇(街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当事人之日起五日内报上一级
计生部门备案且做好登记。1996年起,加大规范执法,严格执行“七个不准”(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
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不准不经法定
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
划生育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或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
合法的生育;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并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1997年,计生工作人员申领《浙
江省行政执法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2000年,推行县(区)计生委政法干部提前介入乡镇征收计划外生
育费案件做法,确保每宗案件达到主体、内容、程序、文书、行为五规范。2003年逐级建立健全计生行政执
法责任制和执法过程责任追究制,避免执法随意性和简单化,对计生执法干部进行执法综合考试,严格持证
执法,全市持证率90% 。2004年,开展行政许可“四项清理”工作,保留“特殊情况的生育审批”“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三项计划生育行政许可项目,并实行网上公开。
1996—002年,根据1995年新修改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的“收取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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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管理办法”内容,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和办法。1996年1月,市计生委下发《关于妥善解决计生手术后遗
症病人的通知》。6月,市政府下发《关于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补充办法通知》,对计划外生育费实行“乡收
县管,财政、审计监督”;对照顾生育二孩社会抚养费,实行“县收县管,财政、审计监督,设财政专户,按
收支两条线管理”。10月,实施计划生育后遗症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视情况每人每月分别为150元、120元、90
元,2002年分别提高到240元、210元、180元,补助经费仍实行市、县、乡三级财政等额共同分担。1997年,
就基层收取押金问题开展减轻渔农民负担工作,到1999年,各种计划生育押金、保证金和信誉金全面取消,
由市政府统一公布计生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规范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1998年2月,市政
府办公室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婚育管理、制止非婚生育的通知》,抑制非婚生育现象蔓延。是年,推行计划
生育政务、村务公开制度,内容包括计划生育政策、出生情况、二孩生育指标审批、计划外生育处理情况和
计划生育办事程序、“七个不准”规定等。2001年,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审批程序及结果、出生名单、收
费(处罚)项目标准和收支情况、行政执法“七个不准”规定、优质服务等内容必须通过公示栏(牌)、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