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7 - 舟山市志(1989—2005)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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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2005年舟山市失业保险情况
表7-3-3-1
工 伤 保 险
1995年1月,全市转发执行《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
均须参加工伤保险,其缴费比例根据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作事故及职业病发生频率分0.3% 、 0.7% 、 1%三
档,按企业上年工资总额征缴,由企业缴纳。是年底,全市参加工伤保险企业1069家,职工8.63万人,受理
工伤事故338件,结案205件,支付工伤基金70.57万元。2000年,参加工伤保险6.2万人。2001年,受理工伤
职工281人次,支付工伤医疗费92万元。2002年,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列入工伤保险范围。是年底,工
伤保险参保6.94万人,收缴工伤保险费464.6万元,支付工伤基金153.4万元;受理企业和职工申报工伤认定案
件159起,认定案件151起,受理因工伤残及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等级鉴定306人。2004年4月,贯彻实施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缴费
费率按企业所在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0.5% 、 1% 、 2%三档,并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征缴。是年底,全市参
加工伤保险企业3332家,参保职工7.53万人,当年收缴工伤保险费753万,支付工伤基金380万元;受理工伤
事故518件,认定508件,受理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等级鉴定253人(市本级114人)。2005年,全市参
加工伤保险企业3708家,参保职工8.22万人,当年收缴工伤保险费977万元,支付工伤基金535万元;受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