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9 - 舟山市志(1989—2005)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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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2002年,根据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
定,对2001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人员,从2002年7月1日起人均每月增加48元;对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
工作的退休人员,退休人员中的原军转干部,及196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退休前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的退休人员,在普调基础上,每人又分别增加2050 元养老金;对享受失业救济金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的退养人员,每月增加40元。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由社保部门及时接收,纳入社保机构直接管理,是年
有3450 人被纳入社保。全市养老金实现社会化发放,且全部按时足额发放。年底,全市有各类离退休人员
2.92万人(其中市本级1.66万人),发放养老金2.55亿元,比上年增加4188万元。2004年,根据市人事劳动
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
知》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补充通知》规定,对
在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人员,从2003年7月1日起人均每月增加48元;对1994年12月31
日前退休的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按本人缴费年限长短,每人每月再增发养老金1020元;市本级这次调
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为875元。同时,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由社保机构及时接收,纳入社保
机构直接管理。2005年,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
知》规定,在2004年12月31日前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从2005年1月1日起按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晋
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金,职务工资档差低于25元的按每月25元标准增加离休金;中华人民共
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每月25元标准增加退休金。市本级对236名参加专项统筹的离休干部
进行调整,人均每月增加40元;调整9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金。是年,根据省
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补贴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调整离休干部护
理补贴费标准和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离休干部的护理补贴标准,护理补贴费在原来每人每月标准基础上增加100
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补贴由原来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600元;市本级对230名参加专项统筹
的离休干部进行调整,人均每月增加130元。根据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
障厅、财政厅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规定,对2004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人员,
从2005年7月1日起人均每月增加55元。根据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
助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
准由每人每月275元调整为315元,人均每月增资40元,共调整15人。根据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转
发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放补贴和门诊医疗补贴》的规定,
企业退休退职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按本人原相对应职务每月为270~500元,门诊医疗补贴每人每月为30元;
社保直管人员中16名军转干部得到调整。根据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
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由原来的2000元调整为4000元;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
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业人口由原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220元,农业人口由原每
人每月170元调整为190元,调整人数为609名;离休干部生前供养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离休干部参加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