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8 - 泰顺县教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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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教 师
第一节 发展概况
清末,各级学堂分主讲各门课程的正教习(正教员)和协助讲课的副教习(副教员)。清光绪
二十九年(1903)颁布的《奏定任用教员章程》规定,高等小学堂教员以初级师范毕业及游学外垟寻
常师范(修业)为准。县内因师范毕业生寥寥无几,有关规定并未实行。初等小学堂和高等小学堂教
员大多由塾师充任,或聘请外地人士任教。尔后,省城和温州中学附设师范科,县内才逐渐有师范毕
业生或其他高等学校毕业生待聘。清宣统二年(1910)颁布《检定两等小学堂教员章程》,规定高等
小学堂教员检定试验科目为10门,初等小学堂教员为9门,专科教员为8门,检定合格者,方可聘任为
教员。当时,县内尚无检定合格教员。
民国元年(1912),教育部颁布的《小学校令》规定,小学教员必须是师范学校毕业生或教育总
长指定之学校毕业生或经小学教员检定委员会检定合格并持有许可证者始得充任。县内师范毕业生为
数甚少,不敷小学之用。民国2年,县内免试验教员只有4人,受聘者大多是社会上有一定文化程度之
人士。民国七年,县内教员计8人。
民国18年(1929),推行国民义务教育,初等教育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全县有小学教职员174
人,民众学校教职员51人。是年,县内开始进行小学教员甄别登记。登记对象为在校任教之小学教员
或具有一定学历资格并愿登记为小学教员者,经登记甄别为合格者,由县国民政府分别对象发给有效
期为半年、一年、二年三种证书,并通令各小学校长聘请任用。民国19年,县教育科呈省厅核准任免
规定的小学教员设正教员、正助教员、助教员三等。各校校长由县政府委任,教员由校长聘任,但须
呈县国民政府备案。初聘,以一学期为原则,以后继聘任期为一年。
民国21年(1932),全县有小学66所,教员154人。民国24年,小学96所,教员174人,其中初级
小学教员120人,高等小学教员26人,短期小学教员28人。民国27年,小学92所,教员135人。民国29
年,全县公立、私立小学教员计301人,检定合格者(含师范科毕业生或各种短期师范及旧制师范、
高中师范科毕业者)占小学教员总数的21.6%,其他学校毕业者占62.1%,非学校毕业者占16.3%,合
格教员奇缺。县国民政府于民国30年呈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开办县立简易师范学校,加上温州师范、福
建福安师范毕业生返乡,合格小学教员逐年得到补充。
民国33年(1944),训练代用教师,甄试两次,全县小学合格教员128人。民国34年暑期,训练
代用教师44人,合格者为40人。同年冬,甄别试验合格者60人。民国35年,县国民政府《施政计划》
中称“本县师资素质低劣,贻误教育至深且巨,非彻底整理不足以谋教育之发展”,因而对全县小
学教员办理考选甄别。考选教员办法规定,各级国民学校教员每学期开学前定期举行考选,考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