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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公安志




            成果,继续严打涉枪违法犯罪。
                 2007年9月20日至2008年2月22日,全县开展“07”秋冬治安大巡防,其间共收缴土铳2支,破获
            涉枪刑事案件3起。2007年,收缴枪支2支、子弹52发、管制刀具4把。2008年,破获涉枪刑事案件6
            起,收缴火药枪(土铳)3支、子弹37发、管制刀具1把。为确保北京奥运会的安全,全面排查19支

            民用猎枪配备单位73名猎民、6个公务用枪配备单位195名配枪人员,对10名涉枪重点人员面对面谈
            话教育;2008年5月22日开始至北京奥运会结束,全县73支猎枪全部集中在县公安局枪库统一保管。
                 2009—2013年,全县共破获涉枪刑事案件9起,共收缴火药枪(土铳)21支、仿真枪127支、子
            弹131发、管制刀具37把。2014年,深入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查破涉枪刑事案件6起,刑拘3

            人,收缴枪支11支、仿真枪4支、射钉枪空包弹121发、军用子弹13发。


                 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1951年2月,根据省公安厅规定,凡生产、储存火柴、黄磷、赤磷、氯酸钾、花炮、硫黄、土

            硝、火药、酒精、汽油、柴油、煤气、电石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作坊和堆栈仓库及经营买卖的行商
            (小量兼营的杂货店除外),均须申请登记,发给登记证,方准营业。1953年,为照顾农民副业生
            产及历史习惯,根据省公安厅规定,准许制造用于生产爆竹的黑火药,但必须加强管理,符合安全
            条件;私商贩卖爆竹火药,应领取准购证、准运证及报告产销数量。1954年,根据市公安局颁发的

            《危险品管理暂行规则》,县公安局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管理。1957年12月,公安部《爆炸物品管
            理规则》实施,县公安局依照管理规则执行。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危险物品管理陷入混乱。1973年,公安机关恢复对爆炸物品有序管理。
                 198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发布,全县公安机关加强对民用爆炸

            物品的管理,组织专门力量检查爆炸物品仓库、花炮厂、施工工地、开山组等127个单位,全年未发
            生爆炸事故。7月,根据县政府《关于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县公安局对全县生产、储存、销
            售、使用炸药、雷管、导火线以及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单位进行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
            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爆炸物品

            存销售许可证》等证件;规定爆炸物品由县物资部门统一组织供应,严禁企业自销,严禁爆破器材转
            借、赠送或换取其他物品;单位使用爆炸物品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当地派出所同意,向县公安机
            关申请办理爆炸物品准购证和准运手续,方可到县物资部门购买;乡镇、村办或个人承包的开岩组,
            以队组为单位向公安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爆炸物品购买登记证》《爆破员作业

            证》,方能进行开岩作业。
                 1986年1月18日,雅阳乡中村王某某非法生产爆竹,发生爆炸事故,致重伤2人、轻伤5人。11月
            29日晚,东溪乡秀溪村吴某某非法生产爆竹,发生爆炸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毁坏房屋5廇。
            同年,县公安局共举办5期爆破员培训班,其中专门为文泰公路建设指挥部培训爆破员1期。

                 1988年,县公安局共处罚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人员4名(其中治安拘留2人),收缴炸药3公
            斤、雷管7枚、导火索86米。是年,验审爆破员386人次,举办爆破员培训班两期共46人。1989年12
            月30日,县公安局发布《关于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管理的通知》,要求一律取缔非法生产烟
            花爆竹的厂家;1990年1月8日起,一律取缔无证销售烟花爆竹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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