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8 - 泰顺县公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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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公安志




                 1997年,根据省公安厅《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统一申请办法、审批条
            件、办事时限和收费标准,实行定额审批。是年,县公安局受理公民因私出境43件46人,批准42件
            45人。
                 1999年,县公安局受理公民因私去香港申请26件29人,其中探亲25人、定居4人;获批准23件25

            人,待批2件2人,缓批1件2人。
                 2001年12月,省公安厅将赴港澳地区商务签注种类分为有效期为15天1次和3个月、1年、3年多
            次等4种类型。每次在港澳地区停留期统一为不超过14天。申请3年多次赴港澳地区商务签注的,县
            公安局受理并经市公安局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审批。

                 2002年10月1日始,经批准的出国旅游组团社均可经营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业务,取消赴港澳旅
            游配额,对赴港澳旅游团队人数不再限制。
                 2004年6月始,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根据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父母的居民需要,签发3个月有效多
            次赴港澳地区探亲签注。

                 2010年9月,由于赴港澳采取自助服务,公民凭居民身份证就能在自助机上完成“IC”功能,原
            “IC”卡停止使用。
                 2012年12月,执行省公安厅《浙江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省内跨户籍地就近办理出入境证
            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具有浙江省户籍的人员,都可以在浙江省内跨户籍地(地市)县级以上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就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


                 三、公民因私往来台湾地区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台湾当局的阻挠,海峡两岸人民长期不能往来。1957年7月,公安

            部重申允许大陆公民前往台湾探亲。1988年11月,根据公安部指示,省公安厅开始受理公民去台湾
            探亲、探病、奔丧或处理其他事务的申请,对理由正当,提交台湾当局签发的入台证件复印件或者香
            港中国旅行社确认已办妥入台证件手续的函件后,即可批准,发给加盖有“经香港去台湾”的《往来
            港澳通行证》,转道香港入台。

                 1991年12月,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规定县内公民前往台
            湾地区须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提交所在单位或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和提交与申请事
            由相应的证明。县公安局受理申请后,一般在30天内,交通不方便的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
            定。除申请人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未了结的诉讼事宜不能离境的、被判处刑罚未

            执行完毕的、正在劳动教养的、国务院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等6种情况以外,都可以获得批准出境去台湾。
                 1996年8月起,浙江居民赴台湾地区统一使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不再签发经香港
            赴台湾的《往来港澳通行证》。1998年,受理公民因私去台湾37件38人,批准35件35人,待批2件3

            人;受理台湾居民来大陆停留延期7人。2002年2月5日起,为方便大陆居民经澳门往来台湾,允许大
            陆赴台人员经澳门换领入台许可证原件经澳门赴台。
                 2003年12月开始,执行公安部《关于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简化
            居民申请赴台湾手续,已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居民可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入台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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