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0 - 泰顺县公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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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公安志
申请,由公安局将通行证寄至入境口岸,待申请人入境时领取。1956年起,改为在入境时向深圳或
拱北口岸的边防检查站领取《港澳同胞回乡介绍书》,凭介绍书入境,抵达泰顺后,向当地公安派出
所办理临时户口申报,离时注销。如因故不能在介绍书的有效期内返回香港、澳门的,由县公安局在
介绍书上办理延期签注。
20世纪60年代,根据省公安厅规定,入境探亲、观光的港澳同胞必须向当地公安局申报暂住户
口,办理暂住手续,对入境人员的户口申报、注销和出入境签证,由县公安局专人负责。
1979年7月起,一次有效的《港澳同胞回乡介绍书》改为3年期多次入出境有效的《港澳同胞回
乡证》,1981年又将《港澳同胞回乡证》的有效期从3年改为10年。香港、澳门同胞持回乡证来泰后
的探亲、旅行,除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或暂住户口登记外,其他则不受任何限制。
1986年12月25日,实施《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
对香港、澳门同胞入境到泰顺县凭《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公民入出境通行证》入境出境;到泰顺县
后住宾馆、旅店、招待所的须办理住宿登记,住亲友家中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
公室办理暂住户口登记;要求到泰顺县定居的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
《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境,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后定居。
1997年7月1日始,香港居民进出内地已属国内通行,香港居民从港澳地区或者从国外来往泰顺
仍持用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1999年1月,新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启用,
证件有效期分为3年和10年两种。根据《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规
定,中国籍的香港、澳门地区居民不管是否持有外国护照和旅行证件,只要未向国籍管理机关申报为
外国人,均可申领通行证。
2013年1月,开始受理并启用2012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同时停止受理旧版通行证申
请。新版通行证有效期为5年和10年两种。
二、到泰顺台湾居民管理
从1982年起,台湾同胞来泰顺可以在到达口岸后,向边防检查站领取《台湾同胞证明书》作为
入境到大陆的身份旅行证件。1987年11月《台湾同胞证明书》改为《台湾同胞旅行证明》,香港、
澳门的中国旅行社也可以签发旅行证明,缩短台胞在口岸办证的等候时间。1987年11月,台湾当局
准许一般民众经由第三地赴大陆探亲。
1992年5月1日,国务院《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实施后,对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
国公民规范称为“台湾居民”,不再使用“台湾同胞”名称。台湾居民要求入境到大陆的,须事前
办理旅行证件。对从台湾直接来到大陆的,向公安部委托的香港、澳门中国旅行社或者外交部驻香
港、澳门签证办事处申请,领取5年期逐次签注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入出境签注,并
须在签注有效期内入出境;对经由外国到大陆的,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领取旅行证到大陆。
台湾居民入境到泰顺县后,须办理住宿登记或暂住登记,离开时注销。台湾居民违反规定不办理住
宿、暂住登记手续的,或者逾期停留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台湾居民要求到泰顺县定
居,须事前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经省公安厅批准定居的发给定居证明,凭定居证明向定居地派出
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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