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9 - 泰顺县公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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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公安行政管理
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申请赴台湾手
续时不需要提交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意见。
2004年1月,实施《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对未满16周岁和
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赴台签注种类
分为D(定居);J(居留);L(旅游);Q(其他);T(探亲);Y(应邀);C(乘务人员);F
(赴台进行经贸交流活动)。对T、D、Q、L、F、Y签发6个月有效一次前往台湾签注,C类签发1年
有效多次前往台湾签注;J类签发3年有效多次前往台湾签注。同月,启用2003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
通行证》。
2012年12月,为方便公民赴台申请,在现居住地、工作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居住满1年(含)以
上或因工作、就学、处理个人紧急事务等确有需要在居住地办理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浙江省户籍
人员,可以在浙江省内跨户籍地(市)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就近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
湾通行证》及签注。
2014年7月10日,根据公安部《关于简化大陆居民赴台湾团队旅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县公
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受理申请,申请人无须提交赴台旅游组团社发票。批准赴台湾团队旅游的,签发3
个月有效一次前往台湾签注,签注代码为“L”。
表3-11 2004—2014年全县公民前往港澳台情况统计表 单位:人
其中
年份 人数
港澳 台湾
2004 798 798 —
2005 642 642 —
2006 1000 1000 —
2007 888 870 18
2008 1566 1512 54
2009 2128 1906 222
2010 3128 2853 275
2011 5111 4793 318
2012 5138 4934 204
2013 6827 6544 283
2014 9592 8902 690
第三节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到泰顺管理
一、到泰顺香港澳门居民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5年,要求到泰顺的香港、澳门同胞,可委托内地亲属向县公安局
申请办理《出入通行证》,然后由亲属寄往香港、澳门给申请人持证入境;也可直接写信向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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