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9 - 泰顺县公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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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公安行政管理





              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申请赴台湾手
              续时不需要提交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意见。
                   2004年1月,实施《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对未满16周岁和
              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赴台签注种类

              分为D(定居);J(居留);L(旅游);Q(其他);T(探亲);Y(应邀);C(乘务人员);F
              (赴台进行经贸交流活动)。对T、D、Q、L、F、Y签发6个月有效一次前往台湾签注,C类签发1年
              有效多次前往台湾签注;J类签发3年有效多次前往台湾签注。同月,启用2003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
              通行证》。

                   2012年12月,为方便公民赴台申请,在现居住地、工作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居住满1年(含)以
              上或因工作、就学、处理个人紧急事务等确有需要在居住地办理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浙江省户籍
              人员,可以在浙江省内跨户籍地(市)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就近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
              湾通行证》及签注。

                   2014年7月10日,根据公安部《关于简化大陆居民赴台湾团队旅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县公
              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受理申请,申请人无须提交赴台旅游组团社发票。批准赴台湾团队旅游的,签发3
              个月有效一次前往台湾签注,签注代码为“L”。


                                     表3-11  2004—2014年全县公民前往港澳台情况统计表                                单位:人

                                                                                   其中
                        年份                     人数
                                                                       港澳                      台湾

                        2004                     798                    798                      —
                        2005                     642                    642                      —
                        2006                    1000                   1000                      —
                        2007                     888                    870                      18
                        2008                    1566                   1512                      54
                        2009                    2128                   1906                     222
                        2010                    3128                   2853                     275
                        2011                   5111                    4793                     318
                        2012                    5138                   4934                     204
                        2013                    6827                   6544                     283
                        2014                    9592                   8902                     690




                      第三节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到泰顺管理



                   一、到泰顺香港澳门居民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5年,要求到泰顺的香港、澳门同胞,可委托内地亲属向县公安局
              申请办理《出入通行证》,然后由亲属寄往香港、澳门给申请人持证入境;也可直接写信向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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