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7 - 泰顺县公安志
P. 527
附 录
任。现行法律规定,对于轻伤犯罪案件既可以由被害人自诉,又可以由检察机关公诉,因而作为自诉
案件,被害人既可以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也可以与被告人达成和解从而申请撤案。而根据
“一事不再理”的刑法原理,调解结案和申请撤案的轻伤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就不应再提起公诉。由
此可见,法律实际上赋予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私了”的权利,这种诉讼中的权利当然完全可以延伸到
诉讼前。同时,我们也看到允许一些轻伤犯罪案件私了是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同时减缓对社会秩序
的冲击,甚至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弥合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四)和谐氛围中的私了是公力救济的补缺。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调剂基础是证据,而证据是法
律意义上的事实。法律事实与真实情况有时是存在差异,甚至相悖的。因此,司法行政的公正是法律
意义上的公正,是在司法暴力下的妥协。而民间调解优先考虑结果的正当而非过程的正当,其赖以调
解的基础是事情发生的真实情况,将结果正当建立在“双方自愿”之上,只要在和谐氛围解决纠纷而
不存在仗势欺人、恃强凌弱,其结果更容易被人接受。民间调解在寻找事实真相的同时,更强调将来
关系的发展,一旦调解成功便握手言和,有的甚至摆酒庆贺。当然,我们并不是在一味推崇私了,相
反,由于司法行政解决纠纷是一种正式解决方法,国家可以调动各种资源包括通过暴力来搜集信息资
料,如调取档案、委托鉴定、搜查、证据保全等措施,而这些又是民间调解人所望尘莫及。私了的结
果由于没有公力作为后盾,一旦当事人反悔,将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五)节省成本是私了的感性选择。当事人如果选择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调解,它将面临一种隐
形的费用,必然要耗费一定的时间,而且最终的结果也难以把握。同时,在解决问题过程中,当事人
需投入相当的精力,以确保解决问题朝着有利于己的方向发展。特别是在我们这个重伦理人情的国家
中,由于存在“一场官司几代仇”的思想观念,当事人采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所承受的心理压力更
加巨大。民间在处理一些纠纷问题上,要比行政途径和法律途径便捷得多、简单得多。趋利避害是人
的本性,因此,人们在考虑是否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时,都会对自己所投入的各种成本和通过法律
手段解决问题给自己带来的收益进行比较。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尚在完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
缺陷,社会生活中“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规避法律、采用私了
的方式解决纠纷。
三、民间私了问题的对策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民间私了问题存在的客观必然性,既不能漠视其存在,又不能过分渲染和扩
大其危害,而应在科学的分析研判基础上,因势利导,寻求对策。
(一)正确认识农村民间私了问题。正确对待农村民间私了问题,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历史文化
背景,必须立足于当前我国法制建设的现实阶段。因此,我们对私了问题不应简单肯定或否定。中国
社会要走向法治社会,私了并非与法治对立,但它不会也不应成为社会的发展趋势,不应倡导它。因
为我们需要用法治来实现实体和程序的公正。同时,也不应将私了作为亚文化现象看待,认为私了就
是不规范的。在法治国家,国家虽然应保证通往司法的道路畅通无阻,但国家决不应鼓励百姓为了蝇
头小利而斗讼公堂。允许私了存在,并不是说不要法制,不要司法行政,而是正确对待民间纠纷私了
问题,我们的态度应当是尊重农民的选择,尊重农民的自由。然而,仅仅看到民间私了有益的一面,
而忽视其不利一面,任其发展是极其危险的。私了阵地被一些思想不纯,不是真正为了社会和谐稳
·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