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6 - 泰顺县公安志
P. 526

泰顺县公安志




            域。这种情形在泰顺县虽未发现,但在有的地方的确存在。
                 (三)民间私了的利弊。民间私了问题有其利的一方面,也有不利的一方面。泰顺县地域面积
            大,地理环境复杂,交通条件差,地广人稀,居住分散。民间私了填补了治安力量不足的缺陷,把许
            多矛盾纠纷处理在萌芽阶段,疏导缓解了社会矛盾,有些问题的成功私了,比利用法律手段进行调剂

            还更加有效,这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具有现实意义。同时,私了
            可以减少办理案件成本,减轻财政负担。但私了的存在也有其负面的影响,它使人们在一定程度上轻
            视法律,以为钱可以摆平一切法律纠纷,即使是刑事案件也不例外。在一些人看来,打伤了人,可以
            通过赔钱了事;强奸妇女,可以通过赔钱了事,使法律成了有钱有权的人的工具。同时,由于没有相

            应的制约和正确的规范引导,少数人为了提高社会影响力,占领民间私了领地,一旦出现政府解决方
            案与其私了意见不符时,部分参与私了人员可能对政府、司法机关依法解决问题的工作进行抵制,导
            致一些矛盾纠纷激化。特别是少数地方一些“两劳”回归人员、流氓地痞和一些有劣迹人员强行把持
            私了,甚至是非法组织、宗教势力为了政治目的渗透私了领域,危害社会治安稳定,影响政治稳定。



                 二、民间私了问题的成因
                 (一)传统观念为私了提供思想根基。从历史和文化的角度分析,中国传统社会一直是一个自
            然经济、宗法专制政治和儒家文化三位一体的社会,自古以来就从尚“民不举,官不究”,“和为

            贵”被老百姓奉为美德,推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处事原则,“人治”的
            封建思想根深蒂固。“私了”所凭借的民间社会规范,孵育于民众之中、内化于人们内心的一种坚固
            的信仰。经过长期的演绎,这些规则更加切合人们的实际需要,能够非常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在遇
            有纠纷或冲突时,人们固有的心理认知模式自然就会在国家法律和民间社会规范之间进行相机抉择,

            选择对已最有利的纠纷或冲突解决方式,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日常生活中,群众认为人与人
            之间发生一些矛盾与摩擦是在所难免的,在一般情况下,大家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化解矛盾,也是极
            为正常。
                 (二)司法行政力量不足为私了提供生存空间。泰顺县农村地理环境复杂,居住分散,交通条

            件落后。这些客观因素给行政、司法管理造成诸多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形成行政、司法管理真空。改
            革开放进程中,在利益格局调整的阵痛阶段,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大量增多,而与之相适应的调
            整机制却远远落后于人民群众的需求。特别是基层两所一庭以及乡、村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滞后,
            法庭和派出所力量不足,司法所更是形同虚设,一般一个所只有一个人,一个人管几个乡镇,而仅有

            的一人也基本上从事有收费的法律工作,对调解民事纠纷没有发挥应有作用。要求民间所有纠纷全部
            由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解决既不现实,也不需要,客观上造成一部分人填充了民间私了领域。同时,
            由于司法行政人员为了减轻工作压力,只要不构成原则性问题,对私了现象也抱着乐观其成的态度,
            这也是私了问题存在的重要因素。

                 (三)现行法律为私了提供有利条件。从宪法角度看,农民选择解决民间纠纷问题自行约定,
            是在行使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在具体的法律中,民事、婚姻、经济等很多领域都是允许民间调解。去
            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意见》,这文件规定轻伤犯罪案件由当事人进行“私了”后可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


            ·45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